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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10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39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3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6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
金。
中国证监会对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变更注
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
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
共同风险,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
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八、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医药健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上市公司,力求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
两类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6年8月22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6]1908号),准予募集注册。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7日进行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3日
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
51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邮医
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基金
名称变更为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内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并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5年5月13日起,修改后的《中邮医药健
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