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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07年10月22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
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
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
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
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
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
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
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
方同意。
7.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20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
绩的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风险揭示...............................................................................................................................8
四、基金的投资.........................................................................................................................13
五、基金的业绩.........................................................................................................................26
六、基金管理人.........................................................................................................................28
七、基金托管人.........................................................................................................................37
八、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41
九、相关服务机构....................................................................................................................43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4
十一、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类别...........................................47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48
十三、基金的财产....................................................................................................................5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4
十八、侧袋机制.........................................................................................................................70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摩
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工商银行”)
4.基金合同:指《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
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是基金份额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3.中国有关监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境内金融监管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监管机构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
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1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1.直销机构: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2.代销机构:指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
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但国内的节假日及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33.T日:指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相关基金募集文件
37.业务规则: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3.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买卖外汇差价,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境外托管人:是指由托管人委托,办理境外托管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其
它金融机构
55.投资顾问: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提供境外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信息,
运作平台,运作服务等顾问服务的投资机构
56.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
57.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国家与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
59.估值日:指每一开放日和在基金封闭期内尚未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每
一周中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中国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估值的自然日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投资工具,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但本基金并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
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投
资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
场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
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
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
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
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都会
甚至造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本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时,当地证券市场价格因而发生波动,基金的投资
收益会受到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
性。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
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5、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
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
影响。
(二)基金运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
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2、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3、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
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
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
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
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中与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法发生变化、令股
票的吸引力减弱或者股票的回报减少的风险。
8、新兴市场风险
海外新兴市场往往正处于转型阶段,欠缺成熟稳定的市场环境及严格规范的
法律法规,某些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变革或者出现社会动荡的可能,这些将会给资
本市场带来严重的打击,从而造成投资损失。
9、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
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
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10、衍生品投资风险
(1)衍生品流动性风险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
失的可能性,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一般说来,采用在价
格不变或较小价位波动的情况下,能够卖出或买入衍生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衡量
流动性的大小。如果能够卖出或买入的数量或金额较大,则该衍生工具的流动性
较好;反之,流动性则较差。
(2)衍生品操作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
术支持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
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
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灾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
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
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3)法律风险
指由于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
险主要发生在柜台市场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衍生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
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衍生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
衍生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
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对冲平仓。
1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
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
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
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12、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
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13、投资于关联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摩根资产管理(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
公募基金(以下简称“关联基金”)。摩根资产管理主要是指与基金管理人存在
关联关系的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等。基金管理人在关联基金和非关联基金之间进行投资分配的权力会产
生利益冲突。在遵循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选择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时,在基金
管理人最终选择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一只或多只
投资者可能认为对本基金更具吸引力或具有更加理想的回报的非关联基金。本基
金投资关联基金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收取更多的报酬、增加基金管理人
的关联方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或支持关联基金的特定投资策略。前述利益冲突可能
致使基金管理人被视为通过调整其目标资产类别配置或实际投资配置比例,以配
合更多地选择关联基金。另外,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向某些本基金所投资的
标的基金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投资于该标的基金可能使得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
受益。另外,本基金可能持有所投资的标的基金较大比例的份额,因此,在基金
管理人决定是否及何时赎回该标的基金时,考虑赎回该标的基金对于本基金的影
响及对于该标的基金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此外,本基金拟投
资的标的基金可能包括以复制方法跟踪于持有基金管理人的间接母公司摩根大
通集团的普通股的指数的股票指数基金。
14、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
投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印度及新加坡等区域证券市场(日
本除外),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
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
亚太企业主要是指登记注册在亚太地区、在亚太地区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其主要
业务经营在亚太地区的企业。投资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
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
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
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三)投资理念
亚太地区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愈显重要,并且增长步伐明显快于全球的
其他地区。本基金将精选亚太地区内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通过深入挖掘亚太股
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把握优势企业的升值潜力,努力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回
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各区域市场环境、政经前景分析,并强调公司品质
与成长性的结合。首先在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格局下,通过自上而下分析,甄别不
同国家与地区、行业与板块的投资机会,首先考虑国家与地区的资产配置,决定
行业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并从中初步筛选出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大盘蓝筹公司,
同时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注重个股成长性指标分析,挖掘拥有更佳成长特
性的公司,构建成长型公司股票池。最后通过深入的相对价值评估,形成优化的
核心投资组合。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其资产布局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
性为资产配置原则,并结合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工具等来制订具体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把握国际比较优势
本基金在以价值投资为原则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在亚太经济发展趋势下具有
国际比较优势的大市值公司。针对每一个国家或地区每个行业中的股票,本基金
一般优先考虑大流通市值股票。按照股票自由流通市值从大到小顺序,位于当地
市场中位数之前或行业三分之一以前的股票可被纳入选择范围。今后随不同区域
证券市场发展与个股市值差异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持大市值风格前提下适当
调整相关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具体策略而言,本基金将区域市场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价值判断纳入全球经
济综合研究范畴,深入分析公司所处的区域环境、经济景气、行业特性、竞争优
势、治理结构等要素,力求准确把握不同国家与地区,以及行业与公司的比较优
势,最终实现公司内在价值的合理评估、投资组合配置策略的正确实施。
2)挖掘高成长特性
公司成长性反映出公司自身价值的增长能力,其表现为公司所属产业受政策
扶持或景气循环整等因素激发,具有较明确向上发展趋势,市场前景较为广阔,
公司规模逐年扩张,经营效益将不断增长。公司的行业地位、产品优势、经营战
略、创新意识等赋予企业内生增长的动力,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增
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利润增长率与市盈率之比等财务指标对公司成长性判
断提供量化分析标准,本基金将通过上述各种因素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分
析,挖掘具备更佳成长性能的公司。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一般不做积
极主动性资产配置。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
配置原则,在投资方向上主要借助短期金融工具,同时结合亚太区具备投资等级
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来制订具体策略,完善资产布局。
本基金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运行、财政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环境及
利率走向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结合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控制与调
整,通过利率预期、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现金流预算管理等构建固定收
益类投资组合,以追求长期低波动率的稳健回报。
3、多币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降低组合中各资产之间的相关度,
有助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高组合的收益。进行国际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着资
产将以多币种的形式存在,而资产的相对价值将出现波动,这就涉及到了汇率风
险。这种区别于其它传统投资的附加风险将会影响到境外投资组合的资产种类、
各国资产构成的比重。由于本基金是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投资的产品,组合资
产将涉及到澳元、韩元、港币等多种货币,基金将运用利率平价模型等来管理多
币种的组合。
在基金资产管理实际操作中,利率平价模型将考虑各国及地区的经济结构、
发展速度、税收政策、已实施和预期要实施的汇率调整政策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
综合各种因素,同时在基金经理的判断后确定汇率风险调控策略。根据摩根全球
宏观管理团队对各国经济、宏观政策、利率趋势和通货膨胀率的判断,本基金会
利用利率平价模型等寻找和发现汇率风险暴露点,并采用一定的汇率对冲手段进
行管理。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避险需要与提高投资组合效率,本基金可适度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
期合约、掉期、期权、期货等,以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价值由基础资产价值衍生而来,本基金将适时进行风险识别,
缜密判断基础资产与衍生品之间相关性,进行合理定价分析、头寸管理、品种优
化等,在汇率风险控制、套期保值、组合流动性管理等层面,适度参与金融衍生
品投资。
具体而言,本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用途如下:
1)汇率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环境基
础上,结合利率平价模型等分析,依专业判断从事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
换等操作,以控制外汇汇兑风险,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2)组合风险规避及增加投资效率:本基金将依专业判断从事股指期货、期
权等交易操作,主要目的用于套期保值及有效组合管理。本基金将根据股票组合
价值与敏感度来调整相应衍生品头寸并使之相互配合,以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负
面影响,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区域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风险低于
投资单一市场的混合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相关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
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六)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本基金将通过
BarraAegis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格的风险预算
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其中,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通过对风险量化分析,适时测度跟踪误差
(Active Risk)、全风险(Total Risk)、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风险回报(Return at
Risk)等,产生风险报表,并通过多因素模型(MFM)进一步分析,提供风险分
解、风险指标的暴露度、行业的暴露度与边际风险贡献的丰富数据,辅助基金管
理人动态和更加合理地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斯坦利综合亚太指数(不含日本)(MSCIAC
Asia Pacific Index ex Japan)。
基于较长投资周期考虑,本基金股票平均仓位一般会维持在75%-95%之
间(具体仓位会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适时调整),所以本基金选用单一股票指数基
准。如果今后有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模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
合的分级模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
经理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择、汇率管理等具体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
司分管投研副总、投资总监、研究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组成;相关基金管理小组
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副总或
风控部总监、督察长有权旁听会议。投资总监担任委员会主席。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境外投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现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地区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产品使用、避险保值策略和外汇管理等重大
策略。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基金经理可
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的代表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建议;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的过程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
委员参加会议且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形成有效决议。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经委员签署意见后归档,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
2、境外投资顾问协助
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投资团队会不定期通过参加
不同区域研讨会、亲自拜访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分析以及参考券商研究成果外,也
将定期通过会议与境外投资顾问交流分析所投资市场、产业与各股的投资前景,
境外投资顾问藉此协助本基金投研团队检视与监督本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顾问在投资流程中提供的协助包括:
(1)评估境外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提供股票组合建议;
(2)检视基金投资组合,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
(3)检视、监督和分析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4)根据基金经理要求的内容和频率,提供基金投资业绩和投资策略的书
面报告;
(5)为本地投资团队提供投资管理培训;
(6)根据基金经理要求,履行其它与基金有关的职责;
(7)根据公司要求,提供风险控制、数据维护等服务支持等。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境外投资顾问上述职责可以适度调整。
3、投资管理运作
构建投资组合是基金经理职责,构建过程中有如下基本原则:
(1)遵守基金目标,基于收益预期、风险预测和可供参考的业绩比较基准
的深入了解与分析;
(2)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产配置、国家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品、
避险保值和外汇管理方面的决议;
(3)参考来自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观点,来自全球多资产小组的资产配置
建议,来自全球货币小组的汇率管理建议,来自各个国家/地区研究专员对投资
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策略评级和股票评级。
(4)允许基金经理在基金风险预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对于高风险承
受能力的基金给予较高判断空间。允许判断对于那些积极、有创造力的基金经理
很重要,但需受到投资总监严密监控。
除了深入分析各地区的流动性、成长性、质地和估值四个方面,以决定对各
地区投资前景看好度,此外基金经理还使用矩阵系统来分配每个市场的目标权
重。构建这些矩阵的步骤如下:
1、约定跟踪误差区间;
2、当前业绩基准作为权重矩阵的中间位置,对于投资前景看好的市场进行
超配投资,对于投资前景看淡的市场则是低配投资。
基金经理在地区权重、策略分类和股票评级的基础上决定每只股票在组合中
的仓位,并在等级评定和组合要求之间出现反常因素时进行调整,以符合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管理需求。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但存放于托管
行的存款除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
-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
-40%;
(9)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
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
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3)、(14)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
基础进行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34,057,936.02 93.50
其中:普通股 2,361,274,934.50 90.70
存托凭证 72,783,001.52 2.80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2,246,860.61 6.23
8 其他各项资产 6,963,647.92 0.27
9 合计 2,603,268,444.55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474,564,887.10元,占净值比例18.4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611,838,338.73 23.72
中国台湾 427,999,477.43 16.59
澳大利亚 420,993,404.34 16.32
印度 385,903,742.33 14.96
韩国 371,785,004.53 14.41
新加坡 78,974,318.09 3.06
印度尼西亚 63,780,649.05 2.47
美国 48,489,046.82 1.88
泰国 24,293,954.70 0.94
合计 2,434,057,936.02 94.35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ADR、GDR按照存托
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信息技术 663,202,699.66 25.71
金融 598,764,671.04 23.21
消费者非必需品 352,908,095.44 13.68
电信服务 349,878,544.65 13.56
工业 173,358,897.47 6.72
能源 116,503,339.51 4.52
基础材料 90,621,921.85 3.51
房地产 38,408,472.92 1.49
医疗保健 29,962,976.74 1.16
消费者常用品 20,448,316.74 0.79
合计 2,434,057,936.02 94.3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 Ltd 台湾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330 台湾交易所 中国台湾 1,203,000 255,291,525.57 9.90
2 Tencent Holdings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700 香港证券交易 中国 583,100 198,185,212.86 7.68
Ltd 所 香港
3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005930 韩国证券交易所 韩国 344,109 145,201,798.18 5.63
4 SK Hynix Inc SK海力士株式会社 000660 韩国证券交易所 韩国 72,659 88,969,042.35 3.45
5 Axis Bank Ltd Axis 银行有限公司 AXSB 印度证券交易所 印度 517,232 55,931,356.15 2.17
6 Maruti Suzuki India Ltd Maruti Suzuki 印度有限公司 MSIL 印度证券交易所 印度 48,715 50,102,675.56 1.94
7 Mahindra & Mahindra Ltd 马亨德拉有限公司 MM 印度证券交易所 印度 194,991 47,773,037.55 1.85
8 HDFC Bank Ltd HDFC银行有限公司 HDFCB 印度证券交易所 印度 329,251 47,381,764.05 1.84
9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9988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652,000 41,952,248.88 1.63
10 Infosys Ltd Infosys科技有限公司 INFO 印度证券交易所 印度 309,297 41,416,083.62 1.61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5,393,280.88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98,881.10
6 其他应收款 771,485.9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63,647.9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2007/10/22)起至- 2007/12/31 -10.50% 3.74% -5.03% 3.67% -5.47% 0.07%
2008/01/01 - 2008/12/31 -57.21% 2.51% -53.30% 2.76% -3.91% -0.25%
2009/01/01 - 2009/12/31 58.49% 1.76% 68.24% 1.73% -9.75% 0.03%
2010/01/01 - 2010/12/31 14.00% 1.27% 11.50% 1.24% 2.50% 0.03%
2011/01/01 - 2011/12/31 -26.88% 1.45% -21.96% 1.49% -4.92% -0.04%
2012/01/01 - 14.82% 0.97% 18.36% 0.92% -3.54% 0.05%
2012/12/31
2013/01/01 - 2013/12/31 -0.69% 0.92% -2.56% 0.84% 1.87% 0.08%
2014/01/01 - 2014/12/31 0.69% 0.68% 0.16% 0.63% 0.53% 0.05%
2015/01/01 - 2015/12/31 -2.58% 1.10% -6.58% 1.10% 4.00% 0.00%
2016/01/01 - 2016/12/31 7.42% 0.97% 10.82% 0.97% -3.40% 0.00%
2017/01/01 – 2017/12/31 31.58% 0.72% 25.75% 0.57% 5.83% 0.15%
2018/01/01 – 2018/12/31 -13.38% 1.14% -12.03% 1.00% -1.35% 0.14%
2019/01/01 – 2019/12/31 23.81% 0.81% 17.75% 0.72% 6.06% 0.09%
2020/01/01 – 2020/12/31 27.74% 1.65% 12.05% 1.56% 15.69% 0.09%
2021/01/01 – 2021/12/31 -12.10% 1.18% -8.02% 0.96% -4.08% 0.22%
2022/01/01 – 2022/12/31 -10.14% 1.34% -11.38% 1.31% 1.24% 0.03%
2023/01/01 – 2023/12/31 2.36% 0.90% 6.37% 0.88% -4.01% 0.02%
2024/01/01 – 2024/06/30 7.06% 0.86% 7.84% 0.85% -0.78% 0.01%
2.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C: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23/12/31 3.69% 0.97% 7.12% 0.94% -3.43% 0.03%
2024/01/01 – 2024/06/30 6.70% 0.85% 7.84% 0.85% -1.14% 0.00%
注:本基金自2023年9月28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
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
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
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
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
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
项已于2023年4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Daniel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
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
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
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
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勐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
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兼行政部总监。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
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
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职工监事:水榕
学士学位。
曾任交通银行闸北支行信贷专员、渣打银行销售及渠道管理业务高级经理、
汇丰银行业务督导高级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
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勐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
场官兼渠道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
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军先生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交易部经理。2004
年6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
金投资部总监,现任高级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杨逸枫,其任职日期为2007年10月22日至2015年4
月10日。历任基金经理王邦祺先生,其任职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至2016
年12月16日。历任基金经理张淑婉女士,其任职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至
2021年6月1日。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恩学海,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张军,高级基金经理;张文峰,
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高级投资经理;吴春杰,高级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
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
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
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
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
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
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
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
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
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
董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准则管理部
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
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
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
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
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
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
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
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
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
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
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
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
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
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
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
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
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
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
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
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
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
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
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
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
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
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
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八、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19楼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DanielWatkins
成立时间:1974年11月26日
境外监管机关批准/注册号:AAA12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759.7亿美元
联系人:DanielWatkins
电话:(852) 2800 2800
传真:(852) 2810 1694
电子邮件:investor.services@jpmorgan.com
公司网址:www.jpmorgan.com.hk
*数据包括以摩根大通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为基金法人实体的基金以及与
其签约的账户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Robert Lloyd,董事总经理,是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EMAP)股票团队中
亚太股票的基金经理。他常驻香港,于2005年加入EMAP东京团队,于2009
年调回香港。在此之前,Robert在瑞银资产管理公司(日本)担任投资分析师三
年,专注在风险控制及日本股票。Robert的职业生涯从在德意志银行(日本)的
信贷部担任抵押品分析师开始。Robert拥有美国蒙大纳大学文学及语言学士学
位。
JulianWong,副总裁,是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EMAP)股票团队中亚太股
票的产品分析师。他常驻香港,于2014年加入公司,担任EMAP股票团队的初
级投资专家。在此之前,Julian是德勤(Deloitte)的管理顾问,并曾在施罗德投
资管理公司(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工作。Julian拥有香港大学信息
系统和金融专业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他还是特许金融分析师。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NewYork,New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NewYork,New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RobinVince (President & CEO–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
股东权益:365.31亿美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
托管和/或行政服务资产规模:47.8万亿美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Aa2评级(穆迪),AA-(标普)(截止2023年12月31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40 Greenwich 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
久的商业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
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
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
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
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
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
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和/或行政服务资产规模达47.8万亿
美元,管理资产规模为2.0万亿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365.31亿美元,一级资本充
足率为11.5%。全球员工总人数为53,400。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单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
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韩炯、秦悦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耿亚男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中已包含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其中已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
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
起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主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
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管理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的首次管理费由合同生
效日当日开始计提。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3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
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托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的首次托管费由基金合
同生效日当日开始计提。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0%。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50%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销售服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中4到12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六)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其从业
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类别
(一)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74号文批准,于2007年10月15
日完成了募集。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994,190户;本次募集的基金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9,568,958,773.71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29,568,958,773.71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3,201,665.82元人民币,折算为3,201,665.82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至此,本次募集的实收基金为人民币29,572,160,439.53元,折合基
金份额29,572,160,439.53份。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741,432.89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25%。实收基金已于2007年10月
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上投摩根
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年10月22日
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自2015年7月21日起由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变更不涉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亦不涉及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变更,对
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每
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国内的节假日;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一般情况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
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
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
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3点。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
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
媒介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T+
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
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
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此后每次追加申购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账户余
额在赎回后不得低于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
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8%
100万元≤M<500万元 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七日 1.5%
大于等于七日小于一年 0.50%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30%
大于等于两年 0%
注:1年=365日,以此类推。
C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七日 1.5%
大于等于七日小于三十日 0.50%
大于等于三十日 0%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对C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7、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其
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8、基金销售机构可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请投资者关注各基金销售机构不时
发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
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认购或申购规模达到中国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8.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
的申请量占接受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未选择的,未能赎回部分系统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
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
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托管人处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保
管基金资产,并授权托管人在相关的机构和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行业惯例及托管业务需要开立相关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日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
闭期除外(在基金封闭期内尚未开始申购或赎回的每一周中最后一个工作日亦为
估值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
估值;如没有收盘价,而买入及卖出价变动在合理范围内,选用收盘时买入及卖
出价的中间价;如估值日没有任何市场价格则选用前一天的估值价。个别市场有
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证券,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证券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
估值;
(3)首次发行的证券及投资工具,在未开始交易时,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于市场交易,
以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估值。若配股权证不可于市场交易,则按可获配
股的股票估值日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于T+1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数据来源,估值方法,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差异,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T+1日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证券及投资工具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及基金可投资品种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买卖外汇差价;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
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聘用境外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部分或全部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
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的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通知基金投资者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及基金合同等相关协议规定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
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
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
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
行为;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依据相关条件选择投资顾问,经纪人,交易对家,会计师,税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合理的商业条件选择自身或投资顾问的关联方为
经纪人、存款银行或其他交易对家;
14)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5)委托投资顾问协助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
16)使用境外投资顾问的操作平台进行投资,交易,会计及注册登记等各项
基金运作;以及要求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经理人透过境外投资顾问的运
作平台发出的投资交易,交割划款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
的指令;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除投资顾问以外的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并通知
基金投资者基金净值信息,并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
应予保密,除因使用投资顾问,经纪人,交易对家及存款银行的服务及
运作平台外,不得向与基金投资、运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11)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有关QDII
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1)负责为基金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依法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境外投资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托管费;
3)有权选择境外托管人及委托境外托管人托管基金境外资产;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在相关的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托管业务的需要开
立相关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
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通知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选定结果,监督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运作;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
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按基金管理人要求,执行基金管理人透过投资顾问的操作平台或其他可
验证方式发出的投资交割及划款指令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
关的指令,办理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
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回价格;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3)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
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
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其中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汇兑、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的时间不少于20年;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应就其托管业务维持并不时更新其不时认定达到合理商业标准的业务
持续和灾难恢复程序。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设备或软件故障(除非
这种故障主要是由于基金托管人在设备或软件维护上的疏忽造成)、任
何外部资金划拨系统在规则或操作方面的失败或后果、外部通讯设备无
法获得或中断、或者在基金托管人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任何原因(包括
但不限于,无法获得外汇)引致基金管理人发生或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
害、损失、费用或责任,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责任。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40天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30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30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披露。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披露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披露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披露。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
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备案
完成之日起生效(如适用)。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智
成立时间:2004年5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628000
传真:021-206284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018,545,827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
投资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
证、公募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
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
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但存放于境内
外托管行的存款除外;
b)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e)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f)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g)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h)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i)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
-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0%-40%;
j)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k)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l)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m)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n)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o)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q)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
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
制。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指引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
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
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
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7、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
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接
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
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
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一切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
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
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
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
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
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
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
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
何一方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
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
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
户。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帐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基金的证券,并且
(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帐目和记录中单独清
楚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
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
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
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
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
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
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
托管资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
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资产损失不
负任何责任。对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违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
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
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金
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
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
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
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
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
托管资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
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
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
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该类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
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
日内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
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
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
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
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经纪商/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
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
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
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
它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5月13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法
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2023年5月19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法
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3.2023年6月30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4.2023年9月16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5.2023年9月28日,关于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增设C
类基金份额及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6.2023年11月17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
的公告
7.2023年12月22日,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8.2024年1月18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9.2024年3月11日,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大额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0.2024年3月27日,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1.2024年6月27日,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大额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2.2024年7月4日,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大额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3.2024年7月19日,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限制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