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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8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3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273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包括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
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
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
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行结算。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前述50%比
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
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在每个封
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
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一旦
投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
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会涉
及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因
素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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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本基金可投
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原始权
益人的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延期偿付风
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108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3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7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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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期货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期货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米远见价值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米远见价值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
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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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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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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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3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日(含)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该日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含)止,以此类推
39、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
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期开始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
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开放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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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业务规则》:指《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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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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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指为实施侧袋机制而在基金投资组合中分离至侧袋账户的
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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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9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毅
成立时间:2017年5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77号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6-046-899
股权结构:
股东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李毅 52,500,000 35.00%
董涛 28,845,000 19.23%
郭之英 15,750,000 10.50%
杨旭蔚 15,750,000 10.50%
陈华晨 7,485,000 4.99%
梁旭 7,425,000 4.95%
刘鹏宇 7,425,000 4.95%
上海易米满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425,000 4.95%
上海易米满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95,000 4.93%
合计 15,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梁旭,董事长,博士。曾任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投资部经理,苏州和基投资
有限公司历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助理兼研究所所长、副总裁兼研究所所长,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首席投资官,中国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现任易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之英,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
道部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高级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福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李毅,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人事审计监察,中国国际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规划委办公室
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凡,独立董事,本科。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锦天
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欢丽,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金
融学院金融学教授。
肖珉,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
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教授。
2、职工监事
贺文奇,监事,硕士。曾任国泰基金产品经理助理、渠道销售,磐厚蔚然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资本市场部总监。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李毅,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郭之英,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董涛,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业务部
副经理,新恒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业务总监,深圳市纳盈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杨旭蔚,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专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兼
财富管理中心产品规划总监、量化投资小组副组长兼黄金ETF基金经理,上海
磐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磐厚蔚然(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包丽华,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深投资经理,先锋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易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经
理。
伍军华,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上海磐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磐厚蔚然(上海)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合规风控部总监。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运营部总经理。
4、督察长
安萍,督察长,硕士。曾任上海司法审计事务所审计员,渣打银行上海分
行现金管理中心主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人力资源部
总监,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会东先生,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培训生、分析师,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易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魏鑫先生,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
心工程师,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TMT行业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算
机行业高级研究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中国旅游产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策略投资部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毅,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董涛,副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经营管理层人员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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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蔚,副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经营管理层人员部分内容。
包丽华,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硕士。相关介绍见经营管理层人员部
分内容。
王磊,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部高级研究员、权益投资部投资副总裁、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副总监、
基金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贺文奇,基金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职工监事部分内容。
李秋实,基金经理,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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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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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
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①风险评估是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来评估风险水
平的高低。风险评估既有定量的度量指针,也有定性的分析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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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定量的方法是指设计有关风险指针,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计算相应的风险值,确定相应的风险水平;
③定性的分析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计入不同的风险等级。投资组合风险采用定量分析方
法,通过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进行评估;其它风险,一般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通过风险定位机制进行评估;
④风险定位机制是通过对公司业务和流程风险点的分析,评估风险的大小
和等级,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形成风险定位图,并定期生成风险管理报
告的风险管理方法;
⑤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报送公司监
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出具独立的评
估报告提交总经理及督察长,由总经理责成相关部门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
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
司董事会。
(3)内控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
线:
①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各管理和
业务流程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
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②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
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
告系统。公司各报告线路如下:
①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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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例如: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分管营运的副总经理、分管市场的副
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②监督体系报告路径为: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
稽核部向督察长报告;
③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向股东会报告。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风险管理
公司针对相关业务岗位分别建立分级授权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
门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公司针对不同的业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
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
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
标准,大力推行各部门、各岗位的目标管理。
公司各部门应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建立健全各种信息资料的报
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与此同时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公
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保密制度。
公司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
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等,必要时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和建议,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风险、管理
风险。
公司制订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设定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当业务操作发生
失误或遭遇突发情况时,应急处理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
以确保公司的整体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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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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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1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9,664.5292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86号
联系人:刘东海
联系电话:021-63325888-339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前身是于1998年3月9日开业的东
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有注册资本84.96亿元。公司于2015
年3月23日成功登陆上交所(600958),2016年7月8日H股成功发行并上
市(03958),成为行业内第五家A+H股上市券商。东方证券是提供证券、期
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全方位、一站式专业综合
金融服务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东方证券下设托管业务总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部门,内设托管
运营部、基金服务部、资金结算部、合规风控部、机构服务部、技术支持部、
综合管理部等团队,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各
团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均具有10年以上托管业务经验,专业涵盖金融、财务、
法律、IT、审计等多个领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自2018年10月24日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东方证券与各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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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广泛合作,已托管产品百余只,建立了涵盖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
司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完备的产品体系。
在产品运作方面,东方证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各
项业务,对不相容职责的岗位设立分离制度,关键流程全面落实经办复核双人
双控机制,每个产品分账管理,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资金清算人员
均具有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中国结算登记及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支持法人
结算和券商结算两种模式,并已打通了与银行、中登、交易所及管理人的线上
交互渠道。
在系统建设方面,东方证券立足于客户需求和监管要求,加速推进金融科
技与托管业务的深度融合。一方面持续强化对核心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确保
产品运作稳定高效;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客户服务和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已开
发完成并上线管理人平台、投资者服务平台及业务管理平台等系统,极大提升
了客户服务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
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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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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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东方证券秉承“制度先行”和“全面风控”的理念,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建立了完整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托管业务涉及
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监督、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印章管理等各个环节形成内部管理办法和操
作规程,为托管业务开展的独立性、完整性、合规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为基金托管人,为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东方证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
关管理规定,设有董事会——决策委员会——风控职能部门——业务执行部门
四层内控架构,其中合规与法务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作为风险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业务指导与检查。托管业务总部作为业务职能部
门,内设合规风控部具体负责托管业务的日常合规审核、风险识别、风险防控
及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合规风控专员行使独立稽核监控职能,定期向公
司风控职能部门汇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将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将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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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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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9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46-899
联系人:袁维
联系电话:021-60857160
传真:021-60857110
网址:www.yimifund.com
(2)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s://ec.yimifund.com/etrading
微信公众号:易米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第5层、第11层
04单元、第12层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客服电话:021-38917160
网址:www.htfutures.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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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howbuy.com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goutong.com
(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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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5188
网址:www.fund123.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linlongtougu.com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www.kenterui.jd.com
(1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7)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C4栋3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51
网址:www.taixincf.com
(21)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http://www.ppwfund.com/
(2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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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d.citics.com
(2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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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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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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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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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
1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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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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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3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3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788
网址:https://www.tencentwm.com/
(3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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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s://www.gjzq.com.cn/
(3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1)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0号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42)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4幢2层2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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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付钢
客服电话:021-68809999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
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9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毅
联系人:伍军华
电话:021-6085713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贸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
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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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轶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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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
12月1日证监许可〔2023〕2736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4年
4月10日至2024年4月26日,共募集基金份额217,115,635.95份(含利息结
转),其中A类份额204,639,576.37份(含利息结转),C类份额
12,476,059.58份(含利息结转),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66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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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持续运作、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暂
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等,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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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1)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9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46-899
联系人:袁维
联系电话:021-60857160
传真:021-60857110
网址:www.yimifund.com
(2)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s://ec.yimifund.com/etrading
微信公众号:易米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或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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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含)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也不上市交易。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含)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含)止,第二个封闭期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含)
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于
开放期开始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
定新开放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在开放
期内可以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
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
期,以此类推。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
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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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
开放期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
一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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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
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
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的(含申购费),从其规定。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
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0.01份,从其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若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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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申请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
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
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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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业务办理规则或确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元 1.50%
10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1.00%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80%
500万元≤申购金额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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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日 1.50%
7日≤持有时间<30日 0.75%
30日≤持有时间<365日 0.50%
365日≤持有时间 0.00%
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A类基金份
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日 1.50%
7日≤持有时间<30日 0.50%
30日≤持有时间 0.00%
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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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并另行公告。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A类基金
份额时缴纳申购费)。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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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50%)=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0500=4,691.53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50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0,952.38份A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500=4,761.9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7日,
则适用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
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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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小于7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50%,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大于30
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
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大于3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
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从其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
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
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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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
暂停申购时;
12、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7、9项除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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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全部或部分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
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
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
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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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
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或(2)项规则办理。
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
未作明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
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间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
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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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上述第(1)项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
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关于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或者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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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处理。基金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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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条件具备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基金份额质押或其他相
应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可受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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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证)、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港通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可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10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
后1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5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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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合理
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各类资产风险收
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和基金资产状况,适时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在控
制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的收益潜力。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严格的研究投资流程,通过“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和“自上
而下”的行业配置,结合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全面、细致的估值分析及
市场面分析,遴选出具有长期竞争优势、可持续发展的优秀公司,以期为持有
人实现长期稳健的增值。
基金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个股进行重点投资。定性
分析主要从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定量分析主要从公司的盈利能力、
增长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分析。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香港市场上市、具有行业
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A股市场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资公司;精选香港
市场具备优质成长属性的上市公司。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
股。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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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和可交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
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和可交债进行重点选择,并
在对应可转债和可交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
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
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
修正和转股意愿。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
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
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适度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
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
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
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
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
期货投资。
7、折价和套利策略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运用在封闭期没有流动性需求的优势,抓住一些长期投资的机会,
在价值低估或者有折价机会的时候介入,将价值回归转化为投资收益。具体包
括大宗交易策略、定向增发投资策略等。
8、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
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
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组合风险收益,在分析市场情况、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时机、标
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
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
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
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10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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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
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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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0%;除封闭期
外,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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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
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
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
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5)、(17)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7)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和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
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无
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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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
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收益率*1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30%。
其中,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
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
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可以较好地代表港股通
范围内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具有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
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或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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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一旦
投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
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
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本投资组合所载数据截至
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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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492,352.50 4.86
其中:股票 10,492,352.50 4.8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00,000.00 18.5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440,800.09 76.62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215,933,152.5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492,352.50 4.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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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492,352.50 4.8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768 常青股份 1,018,675 10,492,352.50 4.8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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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3768 常青股份 10,492,352.50 4.86 非公开发行限售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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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开混合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4.04.30-2024.06.30) -0.66% 0.10% -3.16% 0.48% 2.50% -0.38%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开混合C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4.04.30-2024.06.30) -0.73% 0.10% -3.16% 0.48% 2.43% -0.3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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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
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和
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
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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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
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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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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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银行存款、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应
付利息,在结息日以实收、实付利息入账。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的中间价。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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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在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进行资产分类以及会计核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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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
或期货经纪商、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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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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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
结算公司、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
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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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
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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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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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和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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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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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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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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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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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暂停
运作期间,本基金可以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可以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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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本基金暂停运作,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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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可以不更新基金定期报告。
(六)托管人履职报告
1、托管人履职报告作为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由托管
人完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
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在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上盖章
确认,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
括托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
意见等。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
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10日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3、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
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
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4、因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管理人未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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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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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0、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2、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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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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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融
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做详细说明。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与基金净值相关的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暂停运作信息披露
1、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2、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亦可不更
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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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同时在启用侧袋机
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
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4、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5、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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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
“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
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
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
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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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
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
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
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并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
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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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
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
时公告。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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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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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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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本基金属于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
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
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单个投资品种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净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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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在
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
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存在当日无法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存
在不能及时取得赎回款项的风险,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
影响。
(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摆动定价。在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工具,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被调减。当日参与
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暂停基金估值。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方面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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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
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1、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
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
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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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
且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
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
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
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
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
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
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
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
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
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
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
交易,将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
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
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如在内地市场开市而香港市场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也不能正常交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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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持港股将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
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
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
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
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
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
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
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
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
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
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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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
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
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
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
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
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
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2、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
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
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
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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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转
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
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风险。
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利
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收
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
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建
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
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
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证
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
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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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
主要包括: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
起的系统风险、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制度不完善而
引发的制度性风险等。
6、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价格
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足、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
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
以及各类操作风险,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损失。
7、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可能会涉及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因素,主要风险类型如下:
(1)合规性风险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
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
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方面。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不完善的内部流程、岗位设置、系统运营或外部事件所造成融
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信息系统风险和人员风险等。
(3)融资业务的特定风险
融资业务属于杠杆型的产品业务,除了上述(1)、(2)中提到的合规性
和操作风险外,其他的特定风险如下: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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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
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
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
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
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交易中,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
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
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
条件下(比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
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
加担保物时等)可以对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
格、时机将不受基金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由此给基金带来
损失。
4)外部监管风险
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
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
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
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5)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
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6)融资业务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
照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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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
法履约,则基金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
除了上述(1)、(2)中提到的合规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外,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还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政策风
险、展期风险等各类风险,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
风险承受能力等,谨慎参与。
1)市场风险,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证券的价格波动依
旧会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2)流动性风险,基金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
其使用。并且在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
况,基金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3)权益补偿风险,证券出借期间,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对出借
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
4)展期风险,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基金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自行协商处理,从而产生展期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
5)信用风险,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
并不向出借人提供任何抵押品。基金作为出借人而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
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
以约定申报方式通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出借证
券,可能会存在借入证券的证券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而无法按时归还证券、支
付相应的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进行偿付的
信用风险。
当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基金需自行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处
理,协商不成的,基金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基金参与证券
出借交易并不意味其有权向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
构追偿,基金也无权直接向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
构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6)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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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能会对本基金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8、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
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
流动性风险等。
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
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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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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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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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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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
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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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同意自动赎回
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同意基金管理人拒绝其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1)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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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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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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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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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
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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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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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暂停运作);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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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30日,在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
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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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基金合同约定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基金合同约定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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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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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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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不违背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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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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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增加新
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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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
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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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和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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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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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证)、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港通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可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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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10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1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5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10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
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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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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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0%;除封闭期
外,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
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
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
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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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9)、(12)、(15)、(17)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7)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和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无
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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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
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本基金暂停运作,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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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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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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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
成立日期:2017年5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7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046-8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1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9664.5292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86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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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证)、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港通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可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10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
后1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5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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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10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
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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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0%;除封闭期外,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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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
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
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
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
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5)、17)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7)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和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
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无
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
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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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
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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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
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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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
开始生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纠正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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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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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纠正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商和基金
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期货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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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
金托管人相关信息,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
专户(即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开设和管理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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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进行。
托管资金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资金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基金证券
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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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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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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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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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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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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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3、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为保护环境,基金管理人积极推行“订阅电子对账单”活动,鼓励基金持
有人订阅“更环保、更快捷、更私密”的电子账单代替传统的纸质账单。基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yimifund.com或客户热线电话4006-
046-899订阅电子账单。在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
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引导基金
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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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6-046-8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
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人工座席工作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7:00)。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
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或者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
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分红公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完成首次回复,不能当日
完成的,在3个工作日内首次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
的第1个工作日完成首次回复,不能及时完成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回
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yimifund.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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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4-03-28
2 关于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时间的公告 2024-04-25
3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4-05-01
4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4-06-13
5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6月更新) 2024-06-28
6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4-07-18
7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4-07-19
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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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办公场所,在办公
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米远见价值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