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9月7日证监许可【2023】209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简称: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A,基金代码:020779,收取认(申)购费;
基金简称: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C,基金代码:020780,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基金”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丰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24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湘财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7、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8、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s://www.xc-fund.com)。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2、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3、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4、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xc-fund.com)查询。
15、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或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6、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政策风险、合规性风险和本基金的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采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管理。量化投资策略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包括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济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等。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并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建立量化模型将以加工后的数据作为输入,因此,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风险。
此外,由于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因此定量方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定量模型的具体设定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因此股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建议基金投资人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759),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xc-fund.com)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
(三)基金代码: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A:020779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C:020780
(四)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2024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湘财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四)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五)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六)认购的确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认购、申购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C类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特定认购费率
0.00%
50万元以下1.20% 0.12%
50万元(含)至100万元1.00% 0.1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0.30% 0.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1000元/笔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0元,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认购费率为0.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2%)=99,880.14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880.14=119.86元
认购份额=(99,880.14+50.00)/1.00=99,930.14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930.14份基金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3、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五)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本公司直销柜台或代销机构指定的销售网点办理。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在直销柜台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对于法人机构投资者,该银行账户户名须与基金账户户名一致,今后投资者赎回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请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通过湘财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直销柜台:机构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机构)》原件;
(2)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3)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协议书》原件,要求一式两份;
(4)提供填妥并右侧需公章、左侧预留印鉴的《印鉴卡》原件,要求一式两份;
(5)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原件;
(6)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账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原件;
(7)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风险等级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书》原件;
(8)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承诺函及风险揭示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按需提供)、《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备案材料申请函原件》(按需提供);
(9)出示开户机构有效营业执照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明等,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0)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结算申请书等银行开户证明资料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1)出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
(12)投资机构如有控股股东,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有效证件复印件;
(13)如为专业投资者,需提供相关专业投资者资质证明材料;
(14)如以产品名义开户,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产品备案函、产品合同;
(15)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证明(如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特许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及其他与股权控制权关系相关的文件);
其他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或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请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xc-fund.com)查询或拨打客服热线400-9200-759咨询。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柜台认购应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机构)》原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回执。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https://www.xc-fund.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5、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021-50606788,直销中心传真:021-50380285,客户服务电子邮箱:services@xc-fund.cn。
(三)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2、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开立账户时基金户名名称一致;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认购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4)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欲申请的认购金额;
(5)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800496811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1290050852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于申请当日的17:00前到账,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申请之日17:00资金未到账者,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该工作日仍处于募集期内)内到账,直销中心将把认购申请转为资金实际到账的工作日接受的申请;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4、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预留银行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4)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各代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卡或存折;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该银行账户户名须与基金账户户名一致。
2、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办理。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二)通过湘财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直销柜台:个人客户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个人客户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任意时间(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每一发售日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办理。发售末日截止为当日15:00前。
2、开立基金账户
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本人签字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原件;
(2)出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提供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出示投资者本人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4)提供填妥并本人签字的《印鉴卡》、《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个人投资者承诺函及风险揭示函》、《风险等级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书》、《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原件;
(5)投资者如需开通电子交易委托服务,须提供填妥并本人签字的《基金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协议书》原件(如开通电子交易委托);
(6)如为专业投资者,需提供相关专业投资者认定材料;
(7)投资人如未满十八周岁,须同时出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字或签章),并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提供代办人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代办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其他办理业务所需资料,请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xc-fund.com)查询或拨打客服热线400-9200-759咨询。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本公司网站(https://www.xc-fund.com)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3、提出认购申请
直销柜台: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并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署的《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个人)》;
(2)普通投资者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署的《个人投资者承诺函及风险揭示函》原件;
(3)投资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回执;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字或签章),并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提供代办人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代办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认购申请时请按照本公司网站(https://www.xc-fund.com)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https://www.xc-fund.com)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湘财基金直销中心联系方式:021-50606788,直销中心传真:021-50380285,客户服务电子邮箱:services@xc-fund.cn。
(三)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通过基金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业务相关规定缴款。
3、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到湘财基金直销专户。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的直销专户,该划款账户须为投资者本人账户。
账户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800496811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1290050852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5、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于申请当日的17:00前到账,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申请之日17:00资金未到账者,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该工作日仍处于募集期内)内到账,直销中心将把认购申请转为资金实际到账的工作日接受的申请;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6、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预留银行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4)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退款事项
(一)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4、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5、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失败的处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发售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蒋军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高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网站:https://www.xc-fund.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蒋军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董志林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9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电话:0731-85179851
传真:0731-85179801
联系人:田冬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永利、蔡严斐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