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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天弘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发起
021535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2024年07月0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中证软件服
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024年08月26日
2024年08月26日
2024年08月26日
2024年08月26日
2024年08月26日
天弘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发起A
021535
是
天弘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发起C
021536
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0.01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
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M<500万元
500万元≤M
申购费率
0.60%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
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
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
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30天
30天≤N
赎回费率
1.50%
0.30%
0.05%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
赎回费率
1.50%
0.00%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
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
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
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
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
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规则及相关优惠费率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
统)。
7.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
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
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
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
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
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