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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重要提示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22日证监基金字
[2007]14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年3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系根据基金管理费率调整、托管费率调整及增设E类基金
份额相应做出。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
准。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43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53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54
十一、基金的投资...........................................................................................................54
十二、基金的业绩...........................................................................................................68
十三、基金的财产...........................................................................................................7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7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82
十九、侧袋机制...............................................................................................................87
二十、风险揭示...............................................................................................................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9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二十七、备查文件.........................................................................................................12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合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
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
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2019年7月26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
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
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得到其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
销售机构提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
机构和场所;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销售服务费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
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
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
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侧袋机制:
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
工、国家紧急状况、政治动乱、戒严、战争、恐
怖主义行为、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
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等事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3.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4.法定代表人:胡泊
5.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6.电话:021-38568888
7.联系人:罗琼
8.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计 20,000 100%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胡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理
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
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书记、总经
理和公司董事。
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斯伦
贝谢公司现场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场拓展
经理、技术经理,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王韬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市财税局第四分局查帐一所
科员,人教科团总支副书记、科员、副科长、分局一所副所长,上海市财政科学研
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局规划处处长、办公室主
任,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监督检查局局长、监督检查局党组书记、涉外经济
处(金融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董事付维刚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
董秘办高级总监,江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
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
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
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处
长,中石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田国林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机械(电
子)工业部机床工具局经济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基建贷款处、信
贷一部综合处经济师,信贷一部机电轻纺处副处长,信贷管理部交通邮电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信贷管理部部务秘书(主持工作),信贷风险管理部分行监管二处副
处长、处长,信贷风险管理部综合处处长,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建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挂职担任);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副总裁、副总裁1级。
独立董事陈冬梅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
学院副教授。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金融论坛(CFF)成员、
国家金融实验室高级研究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
市政府研究室外脑专家。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
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
公司。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党建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
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
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
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书记、总
经理和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金立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北京NEC集成
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专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人、产品经理;中证
互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纪委委员。2018年3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年4月加入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划部总
监、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
职。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
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年
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加入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限
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发、
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
息官。
2、基金经理
蒋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先后在星
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4月加入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20年4月担任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担任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担任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月起担任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21日起转型
为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4月至2019年2
月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22年6月任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担任银
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银河嘉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2022年2月银河睿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2月至2022年6月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起担任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11月任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任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
起任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任银河聚星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0月起任银河景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起担任银河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陆栋梁先生,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韩晶先生,2011年8月至2019年8
月;蒋磊先生,2016年8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副总经理吴磊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
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副总经理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郑可成
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蒋磊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
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越权或违规经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
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
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办
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
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
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
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
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
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
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办
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
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
监管机构及董事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
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
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
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
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
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
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i.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
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
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
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
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
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
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
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
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
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
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
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
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
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
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
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
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i.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
计业务有章可循;
ii.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
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
寸管理制度;
iv.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
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
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
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
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
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
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
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
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
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
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
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
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
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
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
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
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
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
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
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
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
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
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
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
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
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
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
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79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
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
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5.8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
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
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
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网址: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602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客户服务电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8)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人代表: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5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6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6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6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6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7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1199转2
网址:www.new-rand.cn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9)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1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2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2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2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2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cangshijinfu.com
(3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3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3)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3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estfunds.com.cn
(3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3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
“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200120)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汪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22
日证监基金字[2007]14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赎回
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3月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4、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场所为前述1、2两类。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公
示。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约定并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在确定了基金开放
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
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做限制。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作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②“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③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④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⑤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应当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注册登记机构在T+1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成
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
回款于T+2工作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
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
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类和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B类、E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申购费率 B类、E类申购费率
M<50万 0.8% 0
5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500万≤M 1000元/每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其中持有期限在7
日(含7日)以上、30日以内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
超过30日(含30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持有期限在7日
(含7日)以上的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持有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5、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外扣法”,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
和申购费用。B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A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
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场内申购时,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的
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折算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三:某投资者场外申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元,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申购费=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10=9018.75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1000元,可得到9,018.75份A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018份,其余0.75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
资人。
B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场外申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
10,000元,假定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000=9090.91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B类,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1000元,可得到9,090.91份B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090份,其余0.91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
资人。
例五:某投资者场外申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基金份额
10,000元,假定T日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000=9090.91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E类,假设申购当日E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1000元,可得到9,090.91份E类基金份额。
6、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基金的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本基金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1.50%
7日≤N<30日 0.10% 0
N≥30日 0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万份,持有25日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其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990,000×1.1500=1,138,500元
赎回费用=1,138,500*0.1%=1138.5元
赎回金额=1,138,500-1138.5=1,137,361.5元
即:投资者赎回99万份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银河银
信添利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1,137,361.5元赎回金额。
2)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七: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万份,持有期满30日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其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990,000×1.1500=1,138,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99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1500元,则可得到1,138,500元赎回金额。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当天收市后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并在T+1工作日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
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
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4、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之一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
的赎回表示外,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
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
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3个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二)本基金A类、B类、E类基金份额的相互转换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可以进行互相转换,具体转换规定及业务办理方
式参见相关公告或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固定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办理
方法和地点参照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职责和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各不同
的代销商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的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
进行份额托管转移。可在上证所不同的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证
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
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的相关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支付费用。
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规则在基金转
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地投资管理,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本金稳妥的和谐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
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
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
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
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0%+税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2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
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
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
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提
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中短期债券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
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
资组合的收益水平。为控制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不超过5
年。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资、
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
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价
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配置,
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
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
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
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
投资收益。
2.债券品种选择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
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
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
资。
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
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
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
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
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1到5年期范围内比较陡峭,为本基金实施骑
乘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
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目前市场回购利率普遍较低,并且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本基金实施息
差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
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含权债券投资
含权债券主要包括两类债券品种:(1)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以及(2)
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
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
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
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债券剩余本息之
和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的差)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
总值的20%。基金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的认股权证,在该认股权证
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
行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
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的投
资行为,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
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
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七)投资决策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
战略,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债券回购和现金等之间的具体比例,审批重大投资决定
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
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
的决议。
2、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
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3、决策程序
(1)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性要求,结合证券市场
运行特点及研究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分析和判断,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
(2)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并向投资
总监备案。重要投资(附带详细的研究报告)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
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投资
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
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权,由基
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结果,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调整
投资组合。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政策和证券市场情况
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风险
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
参考。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
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
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
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
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
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
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
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
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九)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
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5年(含5年);
(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除上述第(7)、(17)、(18)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等)、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①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③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
况除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④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⑤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⑥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即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3,771,574.65 88.67
其中:债券 53,771,574.65 88.6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 4.9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05,714.91 6.11
8 其他资产 164,390.29 0.27
9 合计 60,641,679.85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4,459,285.84 44.5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620,330.70 37.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620,330.70 37.5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691,958.11 15.8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3,771,574.65 97.94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0203 20国开03 100,000 10,420,035.62 18.98
2 210207 21国开07 100,000 10,200,295.08 18.58
3 019706 23国债13 76,000 7,660,487.67 13.95
4 019696 23国债03 50,000 5,128,335.62 9.34
5 019690 22国债25 43,000 4,386,453.56 7.99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可投资品种范畴。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95.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974.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420.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4,390.29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43 无锡转债 2,116,111.78 3.85
2 113061 拓普转债 1,391,354.21 2.53
3 123138 丝路转债 935,687.67 1.70
4 113066 平煤转债 648,087.81 1.18
5 128122 兴森转债 554,174.48 1.01
6 123153 英力转债 368,657.01 0.67
7 127037 银轮转债 363,218.84 0.66
8 113667 春23转债 318,313.64 0.58
9 127058 科伦转债 271,655.05 0.49
10 110088 淮22转债 254,284.00 0.46
11 128101 联创转债 189,895.07 0.35
12 123071 天能转债 182,103.74 0.33
13 128095 恩捷转债 166,614.77 0.30
14 110085 通22转债 162,633.99 0.30
15 128091 新天转债 162,320.08 0.30
16 110058 永鼎转债 141,072.51 0.26
17 123172 漱玉转债 12,259.86 0.02
18 113563 柳药转债 11,769.07 0.02
19 123119 康泰转2 11,725.26 0.02
20 127065 瑞鹄转债 2,041.04 0.00
21 110091 合力转债 1,435.37 0.00
22 123059 银信转债 1,333.49 0.00
23 123174 精锻转债 1,296.00 0.00
24 127069 小熊转债 1,251.07 0.00
25 110084 贵燃转债 1,240.01 0.00
26 118024 冠宇转债 1,209.16 0.00
27 123149 通裕转债 1,148.04 0.00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
尾差。
1.11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2023年第四季度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份
项目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28,033,437.30 28,167,066.85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130,690.12 131,915.88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1,427,739.47 1,271,875.87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6,736,387.95 27,027,106.86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
托管人复核。
1、银河银信添利债券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
至2023年12月31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7.3.14-2007.12.31 14.15% 0.22% -0.38% 0.06% 14.53% 0.16%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2008.1.1-2008.12.31 6.27% 0.20% 8.22% 0.06% -1.95% 0.14%
2009.1.1-2009.12.31 6.34% 0.21% 1.98% 0.04% 4.36% 0.17%
2010.1.1-2010.12.31 2.13% 0.24% 2.64% 0.06% -0.51% 0.18%
2011.1.1-2011.12.31 -2.18% 0.23% 4.12% 0.03% -6.30% 0.20%
2012.1.1-2012.12.31 7.29% 0.10% 3.90% 0.05% 3.39% 0.05%
2013.1.1-2013.12.31 1.19% 0.15% -0.32% 0.08% 1.51% 0.07%
2014.1.1-2014.12.31 13.15% 0.23% 9.23% 0.08% 3.92% 0.15%
2015.1.1-2015.12.31 9.92% 0.21% 7.39% 0.07% 2.53% 0.14%
2016.1.1-2016.12.31 3.48% 0.07% 1.91% 0.07% 1.57% 0.00%
2017.1.1-2017.12.31 1.65% 0.05% 0.04% 0.05% 1.61% 0.00%
2018.1.1-2018.12.31 6.62% 0.08% 7.34% 0.06% -0.72% 0.02%
2019.1.1-2019.12.31 5.41% 0.09% 4.26% 0.04% 1.15% 0.05%
2020.1.1-2020.12.31 7.17% 0.21% 2.75% 0.08% 4.42% 0.13%
2021.1.1-2021.12.31 6.90% 0.16% 4.81% 0.04% 2.09% 0.12%
2022.1.1-2022.12.31 -1.34% 0.14% 3.09% 0.05% -4.43% 0.09%
2023.1.1-2023.12.31 1.03% 0.12% 4.48% 0.04% -3.45% 0.08%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34.94% 0.17% 88.63% 0.06% 46.31% 0.11%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2008.1.1-2008.12.31 6.04% 0.20% 8.22% 0.06% -2.18% 0.14%
2009.1.1-2009.12.31 5.87% 0.21% 1.98% 0.04% 3.89% 0.17%
2010.1.1-2010.12.31 1.68% 0.24% 2.64% 0.06% -0.96% 0.18%
2011.1.1-2011.12.31 -2.55% 0.23% 4.12% 0.03% -6.67% 0.20%
2012.1.1-2012.12.31 6.87% 0.10% 3.90% 0.05% 2.97% 0.05%
2013.1.1-2013.12.31 0.79% 0.15% -0.32% 0.08% 1.11% 0.07%
2014.1.1-2014.12.31 12.67% 0.23% 9.23% 0.08% 3.44% 0.15%
2015.1.1-2015.12.31 9.50% 0.21% 7.39% 0.07% 2.11% 0.14%
2016.1.1-2016.12.31 3.07% 0.07% 1.91% 0.07% 1.16% 0.00%
2017.1.1-2017.12.31 1.26% 0.05% 0.04% 0.05% 1.22% 0.00%
2018.1.1-2018.12.31 6.13% 0.08% 7.34% 0.06% -1.21% 0.02%
2019.1.1-2019.12.31 4.98% 0.09% 4.26% 0.04% 0.72% 0.05%
2020.1.1-2020.12.31 6.75% 0.21% 2.75% 0.08% 4.00% 0.13%
2021.1.1-2021.12.31 6.48% 0.16% 4.81% 0.04% 1.67% 0.12%
2022.1.1-2022.12.31 -1.75% 0.14% 3.09% 0.05% -4.84% 0.09%
2023.1.1-2023.12.31 0.63% 0.12% 4.48% 0.04% -3.85% 0.08%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20.54% 0.17% 88.63% 0.06% 31.91% 0.1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年3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使用按规定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资金结算账
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
国证监会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长期停牌股票所属行业指
数为交易所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具体估值步骤如下:
(一)如果股票停牌期间没有分红送股
调整价格=停牌价格*所属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所属行业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二)如果股票停牌期间有分红送股,先对停牌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调整价格=除权除息后停牌价格*所属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所属行业指数停牌
日收盘价
*分红:除权除息后停牌价格=停牌价格-每股所分红利金额
*送股:除权除息后停牌价格=停牌价格/(1+每股送股数)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基金净值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基金净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的财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进行估值。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其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01
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构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
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年费率为0.4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10%。计算方法如下:
B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年销售
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五)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净值信息公告等。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净值信息: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
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视为投资者对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当日收到的赎
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
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具体安
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
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
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
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
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
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
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
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运作风险、道德风
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国家政策的变化、经济周期波动、利
率和汇率的变化、商品价格的不利运动、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市场投
资者的行为等均有可能成为市场风险的潜在来源。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
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
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
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
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
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3)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公司在研究、投资、交易、市场营销、支持保障等各项业务流程
中,由于没有严格履行控制程序、判断失误、操作失误、控制失效或系统故障而引
起的风险。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个人不当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
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
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
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
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
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
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
款项。据过往数据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
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
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对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进行
合理配置。
通过债券品种选择、动态增强策略、含权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等策略
进行投资。
通过上述策略,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
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
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
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
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开放式运作,在本基金根据基金流动性需求,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
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以获取稳
定持续的投资收益。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前述单个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
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暂停基金估值。
(5)启用侧袋机制。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
(三)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
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
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
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
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
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成立时间: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
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因基金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
登记事宜;
(5)自行承担基金注册登记工作、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9)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
生的权利;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收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
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25)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
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
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资金账户等银行账户,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
监会;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④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不少
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6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二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②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可做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2)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7、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刊登公告。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
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
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五)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6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注册资本:人民币489.348亿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合同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
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
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本基金投资“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应在中国证监会正
式批准基金投资该类工具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投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
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5年(含5年);
(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除上述第(7)、(17)、(18)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期间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比例限
制的上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如名单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向对方变更信息,由接受方于2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因基金管理人与名单所列示的机构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此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及相应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
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该名单进行回函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行不在上述名单范
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存款
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对回函确认收到,
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6、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定期存款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前,需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充
分做好研究工作,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谨慎
投资,确保不出现流动性隐患,如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公司应承担该风险。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包括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
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
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稽
核控制制度和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6、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
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
行。
7、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8、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9、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10、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财产未及时到账,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但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
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资
金存入法定的验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验资确认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托管人开立的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
一致。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支付基金的有关费
用、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因进行定
期存款投资等活动的需要,可开立其他的银行存款账户,但该等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进行基金定期存款投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
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
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
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
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和资金清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账户。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
国证监会及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在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重大合同的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年中、年末按要求增加披露基金资产净值。该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立即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地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果其中一方的计算结果最
终证明是正确的,则该方对基金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保存期限为15年。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则应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
协议未受争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或因其他事由造成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案和
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网址
和呼叫中心(Call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求与隐
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形式
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
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省
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字符
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
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全
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0-0860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账户余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
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服
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网站(www.cgf.cn)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
告如下: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11)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3.1.11)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3.29)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3.4.10)
5、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告(2023.4.10)
6、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3.4.10)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4.21)
8、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4.27)
9、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4.27)
10、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4.27)
1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6.8)
12、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3.7.12)
1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7.20)
1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8.26)
1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公告(2023.8.26)
1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10.24)
1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4.1.9)
1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提示性公告(2024.1.20)
1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4.3.2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托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地。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