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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利兴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天弘永利兴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2024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24】942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
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
7、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8、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永利兴宁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永利兴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基金销售
机构名录或在官网列示。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适当延长、缩短、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
的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即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
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为二级债基,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
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因
此,通常情况下,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永利兴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
天弘永利兴宁债券A:021786
天弘永利兴宁债券C:021787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
(八)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拟为6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
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
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
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予以公告,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
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九)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认
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300万元 0.06%
3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包括非养老金客户及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
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6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
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00)/1.00=99,256.35份
即:该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
予以确认,可得到99,256.35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08%,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08%)=9,992.01元
认购费用=10,000-9,992.01=7.99元
认购份额=(9,992.01+5.00)/1.00=9,997.01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08%,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9,997.0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5.00元,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C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元,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10,005.00份C类
基金份额。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含该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
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
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仍不得低
于人民币0.01元。
(2)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
制,但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发售机构
1、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2、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通过官网列示。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告知函》一份;
2)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一式两
份;
3)提供由本人签字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4)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个人版)》(如投资
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
需要填写);
5)提供由本人签章《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或《专业投资者风险告
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6)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并提供能清晰
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7)出示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8)若您为专业投资者,并签署了《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还需提
供
①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
或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9)若个人投资者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则出示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若有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填妥并由投资者本人签章和代理人签章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版)》一式两份;
2)提供填妥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个人版)》一份;
3)提供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4)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个人版)》(如投资人
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
需要填写);
5)提供由本人签章《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或《专业投资者风险告
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6)出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
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7)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印
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8)出示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9)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
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提供填妥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印鉴卡(机构版)》一式三份;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
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版)》;
4)投资管理人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问卷》一份;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人电子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6)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7)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声明文件》;(请根据《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
供)
8)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
表》及对应证明文件;
9)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提供
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的复印件;
1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4)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5)提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表(机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2)普通投资者如有以下情形,则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署
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
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
登录本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查询。
7、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认购手续,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定或说明为准。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
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3、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客服电话: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2、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