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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24】93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严格控
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运作方式
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
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即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
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
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
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
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6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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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
30 天后的对应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 30 天后的对应日(含当日)之
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设立日期:2013 年 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480.311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联系人:刘素雅
公司的股权结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的 49.9403%、
22.7544%、22.6027%和 4.7026%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先生,董事长。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总部高级投
资经理;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投资部负责人兼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业务副总裁;2016 年 7 月
至 2020 年 11 月,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并兼任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 2019 年 6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国联证券代总裁;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任无锡国联资本运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无锡国发云轫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联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11 月至今,任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职工董事,期间 2023 年 5 月至今兼任东海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严晓珺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20 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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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
杨学林先生,董事,本科学位,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深圳天潼
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职。
陶华娟女士,董事, 2013 年 1 月至今于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财
务科长、审计中心主任、财务部部长。历任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出纳、江苏新苏化纤有
限公司出纳、财务科长。
孔国俊先生,董事,现任东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联席总经理。曾任上海海洋投资咨询公
司投资企划部副经,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亚康健康网络部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上海营销中
心、上海广元西路营业部、上海新华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助理总经理,中信证券上海分公司
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个人客户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等职。
李峰 FengLi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美国国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
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联席院
长,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九号机器
人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美国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并获得终身教职。
许闲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兼任友邦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全顺保险经纪有限
公司监事。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等职。
沈同仙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位,兼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常熟通润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
法分会副会长、江苏省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江苏省人
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历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
职。
2、监事会成员
袁忠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曾先后担任江苏省启东市国家税务局科员、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科
员、常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处长、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处长等职。2020 年加
入东海证券。
汪兴华先生,监事。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曾先后任职于核工
业中南地质局、深圳融信会计师事务所、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05 年加入深
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朱一民先生,职工监事,产业经济学硕士,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发策略部总经理、产品管理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巍瑜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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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严晓珺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牛锐女士,督察长,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市场监管法博士研
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安徽法谏律师事务所、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法律部、上海
证监局、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总监
助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与法
律合规部总经理、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2022 年加入东海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戴晓敏女士,副总经理,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计财、运营部主管,南京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同业部高级经理,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机构同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
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等职。2020 年加入东海基金。
宗华俊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学位,曾先后任职于南京市公安局、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2020 年加入东海基金。
4、基金经理
邢烨先生,金融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职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总部,先后担任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副总监等职务,主要负责固定收益投资、交易
等工作,2020 年 7 月加入东海基金,现任公募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5 日
起担任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16 日起
担任东海祥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15 日起担任东海祥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19 日起担任东海鑫享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东海启航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2 日起担任东海鑫宁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担任东海鑫乐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 18 日起担任东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浩硕先生,金融工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职于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信用分析师职位。2018 年 12 月加入东海基金,先后担任固定收益
部信评研究员、研发策略部固收研究员等职位。2022 年 3 月 9 日起担任东海祥瑞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14 日起担任东海祥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海鑫享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 17 日起担任东海鑫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 12 日起担任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严晓珺女士,总经理
成员:
邵炜,公募投资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珂,宏观策略首席研究员、基金经理。
刘梦忆,固定收益研究部经理。
张立新,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邢烨,公募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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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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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基本管理
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
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
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或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风险管理部是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识别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对公司投资组合的投资交易进行风险监控,指导、检查公司公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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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易的执行情况,实施异常交易监控,对各投资组合进行压力测试,并配合做好流动性管
理。
合规法务部是公司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管理和监察稽核的职能部门。合规法务
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
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方法,并督导部
门员工严格执行。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
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规定完
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合规法务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
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存档备查。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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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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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周敏敏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16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108.31 亿元,同比降低 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771.1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
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8 只,托管基金的
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4269.91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3391.76 亿份。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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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
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
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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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
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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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480.311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联系人:陈李海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邱靖之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 68 号楼 A-1 和 A-5 区域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 68 号楼 A-1 和 A-5 区域
邮政编码:100048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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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话:(010)88827799
公司传真:(010)88018737
联系人:丁启新
经办会计师:丁启新、户永红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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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24】
936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 30 天后的对应日
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 30 天后的对应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
提出赎回申请。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本基金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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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
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
相互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等,此等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单位:元)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30%
100 万≤M<500 万 0.10%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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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人多次认购基金份额的,A 类基金份额须按每笔认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
档次分别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0.3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 元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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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9,970.09+3.00)/1.00=9,973.0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0.30%,假
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可得到 9,973.0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 3.00 元,则可得到 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
构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均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等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
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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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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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方可办理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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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
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因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至上述因
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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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
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
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
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目前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单位:元)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1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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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多次申购基金份额的,A 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
档次分别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方可赎回,赎回
时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
基金投资者适当费率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1)对于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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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4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40%)=9,960.16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60.16=39.84 元
申购份额=9,960.16/1.0300=9,670.0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40%,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0 元,则可得到 9,670.0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300=9,708.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0 元,则可得到 9,708.7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5: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C 类基金份额的
持有时间为 10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C 类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为 10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2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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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或支付结算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
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
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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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赎回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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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与当日其他赎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短信、电子邮
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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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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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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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
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资产在利率债和信用债之间的配置比例。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将灵活调整不同期限证
券配置。
2、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
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
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
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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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
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
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
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
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
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
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
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
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
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为更好控
制投资组合面临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的投资遵从以下投资比例限制: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
所投资的信用债资产总比例不超过 20%,AAA 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资产总比例
不低于 8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
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
评级。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以上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主动新增投资。如因评级下调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要求。
5、杠杆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
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6、再投资策略:本基金因持有的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将再投资于其他合适的投资标
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
理的目标。
四、投资限制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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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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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范围
广,适合作为债券市场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基于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选取该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忠实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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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发布,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
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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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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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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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
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银行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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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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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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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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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
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与该原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两种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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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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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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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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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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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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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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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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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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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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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更影响着基于利率基础的各种利
率产品。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
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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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
单位净值。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运作方式
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
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即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
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具有对债
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
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
风险、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信用违约风险;如果
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
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4、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
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
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
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
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5、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
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
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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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具备良好的
可投资性和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的设定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实际投资过程中,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
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
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赎回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与当日其他赎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 1)或 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实施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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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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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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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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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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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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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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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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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等;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交易、转让、质押等业务
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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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会议
通知载明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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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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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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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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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
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
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与该原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两种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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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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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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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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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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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
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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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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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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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设立日期:2013 年 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480.311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
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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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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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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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
开始生效。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
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未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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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
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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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运作,分开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中国结算公司”或“结算公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
电话提醒的方式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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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
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现金红利、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
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
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结
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
名的证券账户,具体名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为准。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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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
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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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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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
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银行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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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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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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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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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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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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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
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
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至 17:00(法定节假
日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959-5531 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www.donghaifunds.com 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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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
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
金净值信息、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
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donghai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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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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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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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东海鑫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