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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
021859
契约型开放式
2024年09月19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024年12月13日
2024年12月13日
2024年12月13日
2024年12月13日
2024年12月13日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A
021859
是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C
021860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如已成功认购过本基
金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累计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等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A申购金额(M)
M〈100万
100万≤M〈200万
200万≤M〈500万
500万≤M
申购费率
1.50%
1.00%
0.60%
1000.00元/笔
备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A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A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30天
30天≤N〈180天
180天≤N
赎回费率
1.50%
0.75%
0.50%
0.00
浙商汇金红利精选混合型发起式C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30天
30天≤N
赎回费率
1.50%
0.50%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按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按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
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
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换补差费组成,即: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换补差费。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换补差费;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补差费。另,本公司将不
对销售机构转换补差费率设折扣限制,原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
为申购。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
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
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4)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单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
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办理转换时,本基金的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以相应公告为准。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中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转换最低份额,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将账户中该基金全部份额进行转换为另一只基金时,不受上述转换最低份额
限制。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转换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上述最
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
销售。此次参与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包含: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机构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
业务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再
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3793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详见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
在制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345)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