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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4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948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
(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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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 言 ............................................... 1
第二部分、释 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8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8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37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绪 言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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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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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丰泽
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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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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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
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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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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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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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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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文莹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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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辉先生,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大学本
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财务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
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北
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结算部经
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汪婧女士,董事。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管理
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兼
任职工董事。历任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管理 秘书,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管理岗、办公室综合业务岗、人力资源
部人事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曾杰先生,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浙江省
医药工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
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
监,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尹磊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联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和财务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出纳、核算会计、会计主管和执行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
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联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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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
理、公司副总裁、监事会主席。
Philippe CIEUTAT先生,董事。法国国籍。ESSEC管理学院AACSB认证
(等同于MBA)。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首席执行官。历任
Mazars & Guerard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
高级审计经理,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汇丰银行(法国)
战略和计划主管,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财务总监及首席行政
官。
乔炳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现任华科智
能投资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司副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事处处长,中国证
监会稽查总队副大队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兼总裁助
理,众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负责人,复兴亚洲丝路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江翔宇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专业博士。现任上海市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历任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助理,上海市
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律合规负责人,
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法务总监。
华鲁贤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
学历、工学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曾任华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职员,无锡海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无
锡中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虞惠达先生,监事长。中国科学院情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管
理学硕士学位,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
核部总经理,兼任职工监事。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助理
经理、上海分所助理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审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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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高级经理、审计监察部审计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兼纪检监察专员。
Pascal CHARLOT(夏乐博)先生,监事。法国国籍。法国埃夫里大学
硕士、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执行总监、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
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瑞
士)业务发展经理。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IT部门客户经理、法国巴黎银
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
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章悦女士,职工监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风控中心合规总监、副总经理兼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员,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区总部内审经理,华宝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高级内审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
主管、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经理、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黄燕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岗,中
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培训岗。
3、高级管理人员
高建辉先生,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学士。历
任北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中国
海洋石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结算部
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
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曾杰先生,总经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历任浙江省医药工
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
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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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2021 年 4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总
经理。
黄乐军先生,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审计师。历任北京近
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上海证
监局主任科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 年 2 月进入
本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委员、督察长兼合规风控中心总经理(期
间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4 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历任华光电子
工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副总
经理、联狐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2020 年 9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
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石枫女士,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项目助理、审计稽核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
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 年 1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
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总经理助理。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历任联狐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工程师,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2004 年 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基金事务
部总经理助理、基金事务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祝康先生,总经理助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中国农
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上海业务部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总部
高级信托经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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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总部总经理、同业金融总部总经理、信托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23
年8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许定晴女士,苏州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中心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殷婧女士,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保险学)专业硕士,中级经济师。
历任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助理、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投
资经理。2021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今任中
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至今任中海海颐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至今任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曾杰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中
心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影峰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中心总经理、固
收投资部总经理、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中心研究总监、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姚晨曦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中心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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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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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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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
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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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
导及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
能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
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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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
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
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
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
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
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合规管理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
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
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
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
和合规管理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
制。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
核报告,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合规管理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
监督工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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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管理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
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
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
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合规管理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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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
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
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
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
度落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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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01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秉持“精诚至上,信义立行”
的核心价值观,围绕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将数字化作为创新驱动、提
升能级的核心力量,加快转型发展,努力实现新的质变。
自成立以来,上海银行坚守金融企业初心使命,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
设,助力长三角一体化、京津冀协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
战略实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五个新城”、自贸区等创新发展,区域
服务能级不断提升;着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在普惠、科创、绿色、
民生等领域加大投入,打造“上行惠相伴”、“绿树城银”等特色服务品
牌,构建开放合作的创新服务平台,推出“上行 e 链”、“智慧 e 疗”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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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服务体系,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不断服务人民美好生活追求,深入建设
“适老、为老、惠老”的养老金融服务模式、培育大财富管理专业能力、
助力满足场景化消费需求等,为客户提供不止于金融的综合服务。目前,
上海银行已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
设立一级分行,在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前海、深汕特
别合作区、泰州等设立二级分行,分支机构布局覆盖长三角、京津冀、粤
港澳、成渝等国家战略实施区域。陆续设立了上银香港及其子公司上银国
际、上银基金及其子公司上银瑞金、上银理财,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
与携程共同设立尚诚消费金融,跨境和综合经营布局完善。近年来,上海
银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发展品质稳步提升。目前,集团总资产已超 3 万
亿元,年营收超 500 亿元、盈利超 200 亿元,资产质量保持银行业较好水
平。上海银行是国内 19 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
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列前百强。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
设托管产品部、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
部,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
型,把握市场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
大重点细分市场,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 1800 亿
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破 2600 亿元。同时,上海银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
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
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
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管规模超过 2.89 万亿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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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 1.85 万亿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 148
只,产品类型涵盖了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 和
ETF 联接、QDII 以及 FOF 基金等,基金资产净值规模合计约 2691.79 亿
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和资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
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
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
提,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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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
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
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
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
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
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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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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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王立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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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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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24]948 号文注册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社
会公开募集。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七)募集对象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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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
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本基金可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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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
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
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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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200万元 0.12%
200万元≤M<500万元 0.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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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A 类认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
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3.00)/1.00=9,943.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9,943.36 份 A 类基金份
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00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
额。
2、认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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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
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2)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
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
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
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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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首次认购金额及追加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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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
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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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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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
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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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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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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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
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若某笔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等
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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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
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
档设置。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200万元 0.15%
200万元≤M<500万元 0.06%
M≥500万元 10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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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20%
30日≤Y<180日 0.10%
Y≥180日 0.0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
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投资
者,赎回费率为 0,即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
告。
5、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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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非养老金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 0.80%,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申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9,448.22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 9,448.2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 份 C 类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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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1%=11.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11.00=10,989.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89.00 元。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个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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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总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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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8、9 项拒绝申购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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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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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
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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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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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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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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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
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也不投资于非政策
性银行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等信用债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本基金所指利率债是指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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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货币及财政政策方向、市场资金供
需状况、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水平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水平曲
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
置;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
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精选预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测,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
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
收益进行分析。通过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
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
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
有所下降,这样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
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
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
通过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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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利差。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
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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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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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收益率
*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利率债,强调基
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该指数成分券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且公开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
银行债组成,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相符,因此选用
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
业绩比较基准中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适当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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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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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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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
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
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
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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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
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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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
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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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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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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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存款
银行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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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各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不
同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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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分红基
准日可供分配总额,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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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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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各项费用。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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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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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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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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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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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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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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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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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
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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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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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
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
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
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
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
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
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合规
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
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货币市场供求关系都将引起利率的变化,直接导
致回购市场的收益率升降以及债券价格的波动。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
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
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
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
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
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章节。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
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
风险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
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
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
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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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律组织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
回的成本。
(6)实施侧袋机制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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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
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
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
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
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
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
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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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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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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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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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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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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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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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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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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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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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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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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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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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
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
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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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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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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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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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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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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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
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
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
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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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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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保存。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
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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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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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基金)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384298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6 年 1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
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
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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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也不投资于非政策
性银行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等信用债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本基金所指利率债是指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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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对于本条的监督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
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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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
关联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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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
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
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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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
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
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
行。
(十一)《基金合同》中涉及托管事宜的约定如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
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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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
外的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简称“中登”)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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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
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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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按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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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邮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
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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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
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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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
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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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存款银
行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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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各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
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需)。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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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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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保存。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胜诉方因仲裁发生的
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
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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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
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查询服务
1、账户资料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
作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3、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登录账
户,点击“交易查询→账单查询”自助查询账户资产情况及账单信息,
也可以拨打客服电话(4008889788、021-38789788)转人工服务,订阅
电子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
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
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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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
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
上开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
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基金定投的数额限制、业务规则等
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
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
确认信息、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
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客户服务中心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和电子邮
件的对账单,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季度电子邮件
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邮件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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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单。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
理人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
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
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问
题比较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20日,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延长期限及理由。
客户服务邮箱: service@zh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
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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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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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
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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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募集的文
件。
2、《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
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