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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28日证监许可
[2013]69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5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系新增F类基金份额而对招募说明书内容做出更新,更新
内容截至日为2024年8月9日。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8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6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5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合同》:指《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11、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发售公告:指《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17、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31、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日/天: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37、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42、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3、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
4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5、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F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55、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
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
债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兼资产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2023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
26日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
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
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陈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
工程师。199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国
泰证券公司贵州营业部、建行贵阳市花溪区支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贵
阳市分行、贵阳河滨支行、贵阳京瑞支行、贵州省分行、贵阳朝阳支行、
总行产品与质量管理部、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部、贵州省分行担任职务。
2018年2月任总行创新与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总行个人
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
息统计部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
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
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
南洋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
2002年至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
部财务部经理、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
省物资对外贸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
经理、主任,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吴岚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
教授。1999年获北京大学理学博士学位。199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北京
大学(原)概率统计系、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担任教学科研工作。2003
年至今担任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
姚磊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华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公司管理部董
事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厦门博润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遥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
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北京银行双碳与金融研
究中心主任,财经研究院、北京财经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
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委员会顾问。剑桥大
学可持续领导力研究院研究员,牛津大学史密斯企业与环境学院可持续金
融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咨询顾问。2021担任联合国开
发计划署中国生物多样性金融“BIOFIN”项目首席技术顾问;之前任SDG
影响力融资研究与推广首席顾问。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现任信安国
际(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
士学位,2004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
斯以及美国纽约州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法规执行部,其后在富兰克林邓普顿、骏利资产管理、荷兰银行、瑞
士信贷(香港)、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
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
司正厂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
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
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
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
理,学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获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
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
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
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
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力铮先生,副总裁。198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建
筑经济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部门工
作,2012年6月起历任建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2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党委委员,2023年3月17日起任副总裁。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博士。2001年7月
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任职,2015年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
年6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
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23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4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
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
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薛玲女士,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博士。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任中
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农电与配电研究所工程师、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任路
孚特(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任中
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15年9月加入我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部门总经理助理、部门
副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7月4日起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4月25日任建
信鑫盛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13日至
2023年8月29日任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9月28日起任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其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0日起任建信鑫稳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2日起任建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31日任建信智享
添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0月25日起任建信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2月13日至2021年8月9日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任建信瑞丰
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9月21日起任建信恒生科技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
29日任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月
29日起任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4
年6月27日起任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7月
16日起任建信红利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彭紫云先生,硕士。2013年7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固定收益投资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2019年7月17日起任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9年7月17日至2021年11月10日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3日至2021年11月18日任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3日至2021年12月14日任建信瑞丰添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任建信瑞
福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9月29日任建信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1月28日
任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2022
年1月6日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10日
起任建信鑫悦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2年5月9日起任建信鑫恒12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27日起任建信鑫福6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9日起任建信鑫和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9日任建信安心回报6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8月23日起任建信鑫弘
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2月26日起任建信宁
远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溢麟先生,硕士。2016年5月毕业于美国芝加哥大学统计专业,同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兼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务。2023年1月4日起任建信民丰回报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6月27日起任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彭云峰先生:2013年7月25日至2016年6月7日;
朱虹女士: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21日;
彭紫云先生:2019年7月17日至今;
薛玲女士:2024年6月27日至今;
张溢麟先生:2024年6月27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田元泉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
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
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
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
有”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
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
“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企
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
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
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
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
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
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
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
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
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
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
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
找准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
的有力服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
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
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
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
合作协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
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
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
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
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
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
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
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6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
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4.9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
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
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
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
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
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
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
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代)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1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3)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1115
网址:https://www.bzfunds.com
(1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0411-39027807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1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1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
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https://www.fujifund.cn/
(1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
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http://fund.gomefinance.com.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fund/
(2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2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s://www.licaike.com/
(2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2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
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2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2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2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网址:https://www.66liantai.com/
(2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
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s://www.msftec.com
(3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3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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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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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3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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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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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
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s://wacaijijin.com/
(3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
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s://wacaijijin.com/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
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66-1199转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https://fund.eastmoney.com/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43)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44)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https://www.xiquefund.com/
(4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网址:http://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4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4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
—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网址:https://www.puzefund.com/
(4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5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https://www.jnlc.com
(5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5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
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http://www.jjmmw.com/
(5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610-5568
网址:https://www.boserawealth.com/
(56)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法定代表人:栗旭
客户服务热线:400-168-1235
网址:https://www.luxxfund.com/
(5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5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5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林海峰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6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6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65309516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main/index/index.shtml?0
(6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6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6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7
网址:www.gzs.com.cn/
(6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公司网址:http://www.ctsec.com/
(6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公司网址:http://www.ciccwm.com/
(7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7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7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hxzq/hxindex.html
(7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城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swhysc
(7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swhysc
(7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77)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http://www.ytzq.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师宇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师宇轩、马剑英。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5月28日证监许可[2013]69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7月2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或F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F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C类和F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
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
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M<100万元 0.6% 0%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累计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49,706.79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其可得到49,706.79
份本基金A类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其可得到50,005.00
份本基金C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2013年7月2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3,195,585,368.91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1,131,606.12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1,72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
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196,716,975.03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专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
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
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A类、C类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1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对于F类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首笔申购最低金额高于1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高于1元
人民币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转换转
入及定投的起点设置与申购相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
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
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
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本基金C类、F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F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M<100万元 0.8% 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A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C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20日 0.3%
N≥20天 0
F类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0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或F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C类或F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或F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C类或F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或F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20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持有期大于20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F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7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F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F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F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7日,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
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
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
投资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将主要在信用债、可转债及其他资产间进行
配置。根据对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
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
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
理的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
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
利差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
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
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
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
和转股意愿。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增
发、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
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
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部门及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
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
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
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
告、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上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
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4,711,601.26 90.40
其中:债券 54,711,601.26 90.4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00,000.00 8.1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4,389.31 1.03
8 其他资产 286,546.68 0.47
9 合计 60,522,537.2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648,082.19 6.0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887,225.93 39.8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669,991.33 16.12
6 中期票据 17,506,301.81 29.1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711,601.26 91.2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36,000 3,648,082.19 6.08
2 212300003 23江苏银行债02 30,000 3,067,079.02 5.11
3 222380009 23工行绿债03 30,000 3,052,008.20 5.09
4 2428002 24平安银行三农债01 30,000 3,014,410.82 5.02
5 212380008 23交行债01 25,000 2,557,731.69 4.2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发行主体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违规发放房
地产贷款、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违规向企业
发放贷款用于土地储备项目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于2023
年8月3日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以罚款合计2340万元。(金罚决
字〔2023〕5号)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21.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73.2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84,151.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6,546.6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双债增强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3年12月31日 1.80% 0.04% -3.81% 0.09% 5.61% -0.05%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2.89% 0.12% 6.54% 0.11% 6.35% 0.01%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9.49% 0.10% 4.19% 0.08% 5.30% 0.02%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0.08% 0.14% -1.63% 0.09% 1.55% 0.05%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65% 0.31% -3.38% 0.06% 0.73% 0.25%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6.68% 0.50% 4.79% 0.07% -11.47% 0.43%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8.05% 0.32% 1.31% 0.05% 6.74% 0.27%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4.99% 0.53% -0.06% 0.09% 5.05% 0.44%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7.56% 0.62% 2.10% 0.05% 5.46% 0.57%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0.63% 0.08% 0.51% 0.06% 0.12% 0.02%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43% 0.04% 2.06% 0.04% 0.37% 0.00%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0.58% 0.03% 1.35% 0.06% -0.77%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3月31日 44.47% 0.33% 14.28% 0.08% 30.19% 0.25%
2、建信双债增强债券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3年12月31日 1.60% 0.04% -3.81% 0.09% 5.41% -0.05%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2.42% 0.12% 6.54% 0.11% 5.88% 0.01%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9.20% 0.10% 4.19% 0.08% 5.01% 0.02%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0.57% 0.14% -1.63% 0.09% 1.06% 0.05%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01% 0.31% -3.38% 0.06% 0.37% 0.25%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7.05% 0.50% 4.79% 0.07% -11.84% 0.43%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7.77% 0.32% 1.31% 0.05% 6.46% 0.27%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4.53% 0.54% -0.06% 0.09% 4.59% 0.45%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7.14% 0.62% 2.10% 0.05% 5.04% 0.57%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0.26% 0.09% 0.51% 0.06% -0.25% 0.03%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05% 0.03% 2.06% 0.04% -0.01% -0.01%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0.50% 0.03% 1.35% 0.06% -0.85%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3月31日 38.74% 0.33% 14.28% 0.08% 24.46% 0.2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F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
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
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F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F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分别为0.35%、0.01%。
C类、F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
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A/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
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
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
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
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
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
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
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基
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相对于本基金而言,主要为
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
险,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信用违约风险;以及可转债价格下跌的风险。基
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
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
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信用
违约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品种,可转债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
更为复杂,对这些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
如,当可转债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赎回
前转股或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
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
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
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
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
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
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
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
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
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办函[1987]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并提前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
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013年6月1日以后(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013年6月1日以后(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F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
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
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F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F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分别为0.35%、0.01%。
C类、F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
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
投资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将主要在信用债、可转债及其他资产间进行
配置。根据对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
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
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
理的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
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
利差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
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
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
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
和转股意愿。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增
发、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
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A/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
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
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
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
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
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
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
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
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
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
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各类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
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交易日,上午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
息无误后,将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
资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
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
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上
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等为建信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3-14
2 关于新增邮储银行邮你同赢平台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9-07
3 关于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8-22
4 关于新增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建信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7-26
5 关于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7-07
6 关于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6-29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
媒介查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双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双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