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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中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安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
鉴于安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安联中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安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安联中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安联中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
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
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
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
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
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
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
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
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
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
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对于按规
定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
要求,履行了必需的手续;
为明确安联中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安联中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基金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费用..............................................................................................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8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9
十五、禁止行为..............................................................................................3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32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5
二十、其他事项..............................................................................................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7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安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1108
室
法定代表人:沈良
成立时间:2023年9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3】18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00万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安联中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安联中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
安联中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
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60%-95%,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基金服务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
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
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3、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4、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期货经纪商开
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并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
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具
体根据签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开立和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
送的电子指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
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
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
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 ID和APP ID唯一
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ID和APPID,基金托管人
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纸质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通过以上电子传送渠道传送到基金托管人全
球托管系统的指令,纸质指令的传送方式为传真、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双方协商一致的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后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
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投资
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4、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以加盖预留印鉴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
式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不需采用发送交易成交单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对
基金托管人进行书面授权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
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
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
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
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应当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
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修改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双方协商一致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
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
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邮件或电话通知基
金管理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
三方在本基金进行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
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
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
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
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
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
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
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
任。
4、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
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账户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其发送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对于要求当
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
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保证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
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
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如非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无法按时划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5、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机构代理
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直接从资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
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
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期货账目及交易记
录按日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目相符。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
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
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或其他约定方式
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
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7:00前从“基金清算账
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7: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4、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
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
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
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
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5、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
服务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
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
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
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在规定媒介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
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红利再
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
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
守保密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进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
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
信息披露。
7、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
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于次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于次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
动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
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或为履行本协议义务应获悉的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遵守本协议约定。由于基金服务机
构在为本基金合同提供服务或管理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可就上述损失向责任方索赔或提起诉讼。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
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本页为《安联中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
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安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