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8月26日证监许可[2024]121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其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资产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将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
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
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
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
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2、可投资性筛选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计算每月的日换手率中位数作为月换手率,剔除过去12个
月或过去3个月平均月换手率不足0.1%的证券,除非该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
额大于5000万港元。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流动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中央企业实际控制的
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过去三年连续分红且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的均值和过去一年股利支
付率均大于0且小于1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三年平均股息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靠
前的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
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投
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九、基金的投资....................................................................................................................................48
十、基金的财产....................................................................................................................................5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6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4
十六、侧袋机制....................................................................................................................................82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二十四、备查文件..............................................................................................................................140
一、绪言
《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
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
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
金
3、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中证港股
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投资人、投资者:指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29、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为非开
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取该月最后一日
的下一开放日。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简称“规定报刊”)和/或《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标的指数:指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
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孙欣妍女士,董事,中国籍,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副
总监兼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临时负责人、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总监兼集团副总,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经理,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总经理、瑞银资产管理中国主权及机构业务主管;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
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R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顾问、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
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
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
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
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
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资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
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管理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
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
和委任委员会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
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康
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任中央财经学院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
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
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
拓展部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
财务部投资助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高级投资经理、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
国机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
洲托管部业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资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
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李涛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
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级),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级)、董事会秘书,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国投创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
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
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瀚,基金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6年5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2023年2月13日至2023
年8月14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助理。2023年8月15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扬,基金经理,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
历。2013年10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2015年3月转入国际业
务部任投资经理,2017年12月转入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2017年12月25日至
2020年3月1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
经理助理,2019年9月转入国际业务部,2020年3月12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港股通
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2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港股通
6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21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綦缚鹏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
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
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
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
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
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
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
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
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
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
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
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
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
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
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
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
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
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
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
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
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
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
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
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
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
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
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
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
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
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
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
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115,747.83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95%,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6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
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
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2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
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
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
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
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
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
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
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
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
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
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
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
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
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
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
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
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
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
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
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
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
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
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
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
“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
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
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
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
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
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
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
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
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
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
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
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
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
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
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
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
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
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
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招商银行累计托管1484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
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
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
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
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
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
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
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
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
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
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
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
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
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
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
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
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
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
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
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
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站:www.ubssdi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4年8月26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214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七)发起式基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
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40%
50万元≤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 1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4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0×0.40%÷(1+0.40%)=39.84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39.84=9,960.16元
认购份额=(9,960.16+10.00)÷1.00=9,970.1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10.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9,970.16
份。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00)÷1.00=10,01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10.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10.00
份。
4、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基金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
规避有关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具体限制请参见相
关公告。
(5)本基金可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
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见相关公告。
(十二)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三)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换为该ETF基金的联接
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
续期内,按下述规则处理: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
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
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
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转换转入上限,以及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 1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
体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0.0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0×0.60%÷(1+0.60%)=59.64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59.64=9,940.36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67.01份A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9,615.3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份C类基金份额。在C类基金份额
存续期间,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估
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日申购申请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1、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发生上述第7、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港股通
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
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
(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
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
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管理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
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
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
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
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合理原因等。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变大,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
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
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2)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
股权重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②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③其他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
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港股通标的股票,以被动复制为原则,以标的指数中的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为依据进行配置。同时,本基金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的,适当配置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之外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
进行境外投资。
3、债券投资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并管理组合风
险。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4、可转换债券投资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
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基金管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换债券发行人的公司基本
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换债券的价
值评估方面,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
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其债券投资价值;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5、可交换债券投资管理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债
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
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管理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管理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多种因
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
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数量化模型分析,精选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票期权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
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10、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本基金利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
以融入资金满足基金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赎回款支付等流动性需求。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
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各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一次,确定下周资产组合的配
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个券选择。同时,
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部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
后)×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从港股通范围内选取中央企业实际控制的分红水平稳
定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股息率较高的
央企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本基金以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为标的指数,选
用该标的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
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除上述(2)、(7)、(9)、(10)、(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
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债券,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
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人民币对港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外汇市场、指数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进
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分配方案公告为准。
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计算方式如下: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合同生效满3个月后
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
的第3个月月度对日的基金份额净值-100%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数值/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对应的第3个月月度对日的业绩比较基准数值-100%
基金资产净值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第?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
为N份。
2、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1次收益分配,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
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2、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3、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4、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
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15、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
16、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基金定期报告
等文件中做详细说明。
1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
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
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证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
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
括且不限于: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
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企业技术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投资于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
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的赎
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净值信息;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
者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
本的风险。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
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为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成份股,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会随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
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因标的指数流通市值过小、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
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终止风险
指数编制开发与计算维护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多数因素不受控制。因市场结
构变化、产品定义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指数不再对其衡量的标的具有代表性等极
端情况均可能导致指数终止。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
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
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
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
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8)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
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从而面临相应的风险。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
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
如,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
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交易失败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
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也就是说,本基金在境
外取得的港币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带来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风险
1)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
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
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
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
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
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
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
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3)交易风险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A股市
场,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关投资
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
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金融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金融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
(1)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
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
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
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
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
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5、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
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
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
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
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
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
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
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投资者
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8、基金收益分配特殊安排的风险
本基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
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达到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在此情形下,基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1次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分配方
案公告为准。
以上收益分配安排较为特殊,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在收益分配过程中可能因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
等对基金跟踪误差有所影响。请投资者知悉上述事项并做好相应安排。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或《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含1/2)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或《基金合同》生
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
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
86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
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④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⑦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⑧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⑨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b、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b、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c、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e、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c、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②、⑦、⑨、⑩、?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存款交易对
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政策,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①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②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
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
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
风险。
③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
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④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①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
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②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
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
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④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
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
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⑤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
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
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⑥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
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
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
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
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⑦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①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
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②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①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
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
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
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②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①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
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③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
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
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
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④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
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存款协议书》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
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相应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
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充分的协
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在依据本协议履行相应监督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
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
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
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
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
免责。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
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金额及其承诺持
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
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
管账户名称应为“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
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
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
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
其解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国投瑞银直销
系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
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
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
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
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
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