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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新沃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新沃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基金主代码 02217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11月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新沃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沃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1月7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1月7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11月7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11月7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11月7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新沃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A 新沃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2179 02218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新沃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200万 0.30%
200万≤M<500万 0.15%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赎回时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不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率请详见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转换业务适用范围
本基金开通与新沃基金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5.2.2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6)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新沃通宝B除外)。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余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交易。
(7)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8)发生各《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具体份额计算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0)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2.3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仅直销柜台)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的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相关优惠费率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相关优惠费率请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1)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五区1号楼新华金融大厦519室
电话:400-698-9988、010-58290666、010-58290627
传真:010-58290555
7.1.2场外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代销机构名录名单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invofund.com查询《新沃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沃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或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988)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的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业务规则。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