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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0 月 24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月月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月月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153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08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月月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月月
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
关法律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0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0 月 24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10 月 24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月月兴30天 天弘月月兴30天 天弘月月兴30天
持有期债券A 持有期债券C 持有期债券E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1537 021538 02240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 是
注:天弘月月兴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10月24日起增设
E类基金份额,其他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开通范围以及开通时间,请参见本公司
已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
(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是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是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 30 天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 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
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
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暂不向金
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
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
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
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
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
限制,并《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
5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
则按照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
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
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
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
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
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7.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后,首笔 E 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E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按照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
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
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