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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华商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中证A500指数增强
022461
契约型开放式
2024年11月1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华商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商
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华商中证A50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年1月2日
2025年1月2日
2025年1月2日
2025年1月2日
2025年1月2日
华商中证A500指数增强A
022461
是
华商中证A500指数增强C
022462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超过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
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
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2.1 前端收费
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50万元以下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含)以上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2%
0.8%
0.4%
1000元/笔
注: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
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
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A类基金份额期限
T<7日
T≥7日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
0
持有C类基金份额期限
T<7日
T≥7日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
0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所有。
(1)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一[转入总金额-转入
总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2)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5.1.2.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
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
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2.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并且在同一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即:本公司除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代码:166301)以外的基金产品之间可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同一只基金的不同份额之
间不能互相转换,确认日期不同的基金不能互相转换。
5.2.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2.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份额转出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
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
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
计算。
5.2.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2.6.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基
金转换,但某笔基金转换导致其在一个销售机构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不足1份基金份
额部分将会被强制赎回。
5.2.7.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转入日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
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计
算赎回费。
5.2.8.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5.2.9.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
程序进行受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
调整,另见相关公告)。
6.2.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本公司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代
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不低于1.00元的每期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否则可能导致定期
定额投资确认失败,具体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6.3.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4.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
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http://www.h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hsfund.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销售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仅代销C类基金份额)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是否开通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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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通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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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是
是
是
否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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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是
是
是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
资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
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