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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天弘添利债券(LOF)
164206
契约型开放式
2010年12月03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类: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类: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天
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024年11月07日
2024年11月07日
2024年11月07日
2024年11月07日
2024年11月07日
天弘添利债券(LOF)C
164206
-
天弘添利债券(LOF)E
009512
-
天弘添利债券(LOF)F
022583
是
注: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24年11月07日起增设F类基金份额,其他基金份额具体
业务开通范围以及开通时间,请参见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
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
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
同),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但仍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
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制,并《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
赎回费率
1.50%
0.00%
5 .本基金 F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
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
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
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
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
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
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7.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
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设F类基金份额后,首笔F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F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
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
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046)了解本基金
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