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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3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3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16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23
第六部分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24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1
第九部分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43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6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4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6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托管66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75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7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83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6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二十三部分业务规则99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100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01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102
第二十七部分其他事项103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4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已届满,天弘添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故基金合
同中的份额分级机制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添利A、添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添利A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A份额。
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接受
申购与赎回
添利B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B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
利B承担;添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5年
添利A的开放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添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5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与添利B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
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
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添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B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E类、F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天
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在添利A的单个
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添利
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或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类别转型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
据申购费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等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E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
赎回,且不上市交易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F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F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类
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A、
添利B两级份额,基金名称为“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
称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A、
添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添利A和添利B的收益
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5
年,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
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利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添利A的开放日
添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添利B的封闭期
添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添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转型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
上市交易;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F类基金份额,F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
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
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E类、F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E类、C类、F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A、
添利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添利A、添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添利A、添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2∶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添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将对添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添利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添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添利A、添利B在该
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2∶1的情形;如果添利A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添利A、添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2∶1的情形。
(二)添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添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3×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添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添利A的首次年收益率;
在添利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添利A的年收益率。
2、开放日
添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添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3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12月13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3个月、满6个月、满9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3月12日、2011
年6月12日、2011年9月12日,以此类推。假设2011年3月12日为非工作
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1年3月11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1
年3月11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对添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添利B的运作
1、添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添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添
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
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利B承担。
(四)基金份额发售
添利A、添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添利A和
添利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A的开放日计算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添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添利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添利B的封闭期
届满日(T日),设Ta为自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
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NVT
为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添利B的份额余额,NAVaT为T日添
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在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添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添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r??
NAVaT?1.00?1??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F?1.00??(下同)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aT 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添利A的份额
余额加上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VT
NAV?aT
FaT
2、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T为添利B封闭期届满日(T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NAV?FT aT aT
NAV?bT
Fb
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
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其中,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添利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1、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在添利A的非开放日(T日),设Ta
为自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添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T日的运作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添利ANVT
的份额余额,Fb为T日添利B的份额余额,NAVaT为T日添利A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r为在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添利A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添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添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r??
NAVaT?1.00?1??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F?1.00??(下同)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aT 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添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添利A的份额
余额加上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VT
NAV?aT
FaT
2、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T为T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NV?NAV?FT aT aT
NAV?bT
Fb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的添利A非开放日,NAVaT
为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添利A的开放日,NAVaT为添利A的基金
份额净值。
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及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添利A、添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
中,添利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添
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添利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
外发售的添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添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添利A或添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
与添利A和添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添利A、添利B进
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添利A、添利B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添
利A、添利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添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A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添利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中“添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添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添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添利A的份额数×添利A的折算比例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添利B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投资者可在添利A的开放日对添
利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E类、F类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办理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中“添利A的
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添利A的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添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添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添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添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添利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添利A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添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2倍添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添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添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的申
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
A的份额余额大于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添利A份额余额不超
过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添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添利A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添利A份额赎回。添利A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3、添利A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添利A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添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添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添利A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添利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添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添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添利A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添利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添利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添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
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F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F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1)申购E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C类、F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
法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年内,为添利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转托管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添利A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添利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添利A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添利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在添利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添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添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转换后的C
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C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F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
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添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添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为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C类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添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
的添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
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添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5年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
后5年期届满日与添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
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C类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添
利A、添利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
金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添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添利A(或添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或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添利A(或添利B)的份额数×添
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添利A、添利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的C类基金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添利B的场内份额
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的C类基金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添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添利A
(或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
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添利A、添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
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添利A、添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添利A、添利B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A、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有效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添利A和添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
指“出席大会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添利A、添利B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
指“参加大会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E类、F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
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基于各类券种对利率、通胀的反应,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
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
全面分析,积极参与新股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投资管理,力
求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
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
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
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
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
以及择时卖出策略。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l、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m、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f、k、l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添利
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添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
额。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F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F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E类、C类、F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
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C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添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
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添利A的首次开放或者添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添利A的年
收益率、添利A和添利B的份额配比。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添利A办理申购、赎回;
19、添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0、添利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添利A的年收益率、添利A和添利B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期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添利A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
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
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七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添利A、添利B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A、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有效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添利A和添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指“出席大会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
指“参加大会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E类、C类、F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
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C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F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F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l、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m、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f、k、l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添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
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添利A的首次开放或者添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添利A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