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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2月2日起对南方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I类基金份额。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2024年12月2日,本基金新增I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简称:南方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I,代码:022711)。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与原有各基金份额相同,I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本次新增I类基金份额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南方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3、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日
附件:《南方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条款 修订前原文 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A、《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 A、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A、《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
制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4、《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十、基金份
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
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并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
类和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
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并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C类、E类和I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1、 本基金 A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CA类和E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 A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CA类、E类和I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
定代表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易
二、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1、……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3、 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3、从C类、E类和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
用 计 提 方
法、计提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3、 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1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15%。 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资产
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
值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该类资产净值的0.15%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
值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15%,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10%。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8、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根据基金合同同步更新
注:修订后的条款以本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发布的《南方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