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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432号文
注册日期:[2024年10月18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24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
1432号文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ESG评价结果
在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A.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名前1500;
B.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C.对主板证券,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于2%。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三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或总市值在样本空
间内排名前1%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数量
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5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可
能一致。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
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
本指数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为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的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A500指数以及目标ETF的表现密切相关,具有与目标
ETF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且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结算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作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投资,存在因投资股票期权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
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以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且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
策》(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
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
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
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
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
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
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
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
第三方同意。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新增I类基金份额进行了修订,生效日为2024年12月
9日,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等章节。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22日。
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2
九、基金的投资.............................................................................................................................31
十、基金的财产.............................................................................................................................3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1
十六、侧袋机制.............................................................................................................................58
十七、风险揭示.............................................................................................................................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二十三、备查文件.......................................................................................................................121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中证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7、目标ETF:指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8、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的中证A500指数
19、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
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
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
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
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
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
项已于2023年4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Daniel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
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
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
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
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勐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
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监、行政部总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
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
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职工监事:水榕
学士学位。
曾任交通银行闸北支行信贷专员、渣打银行销售及渠道管理业务高级经理、
汇丰银行业务督导高级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
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勐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
场官兼渠道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郭海明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合规总
监。
胡海兰女士,副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监、行政部总监。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
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秀一先生,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员。自2020
年7月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投资经理助理,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韩秀一,基金经理;何智豪,基
金经理;毛时超,基金经理;曲蕾蕾,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
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
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
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
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
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
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
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
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
管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12月末,平安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1,201家营业机构。
2023年1-12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646.99亿元(同比下降8.4%)、
净利润464.55亿元(同比增长2.1%)、资产总额55,871.16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5.0%)、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4,072.9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9%)、发放贷款
和垫款总额34,075.0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4%)。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
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8个处
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5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
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3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7,088亿,平安银行已托管28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
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
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可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请投资者关注各基金销售机构不时发布
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耿亚男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2024年10月18
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目标ETF及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摩根中证A500ETF”,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指数。
四、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同时,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也存在区别。
1、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
(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追求对于标的指数的跟踪;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
(1)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来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
(2)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资者目前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
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
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购、赎回目标ETF。
(3)在业绩表现上,本基金与目标ETF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区
别导致了本基金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需将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目标ETF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
限制。
2)申购赎回的影响。本基金采取现金方式,按未知价原则进行申赎,若发
生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目标ETF场内申购赎回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较小。
五、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本基金募集期从2024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
算,共募集3,480,581,738.94(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5,49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4年11月11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规则进行调整,但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账户余额
不得低于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份,应一次
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
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50万元以下 1.0%
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 0.6%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1,000元
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C类、I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 0%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7、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时;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以内
(含20%)的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
其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ETF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通过
将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本基金力争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为了提高投资效率,
基金还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少量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等。
1、目标ETF投资策略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
更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
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
以增强基金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也可以通过被动指数化的方法买入标的指数
成份股,根据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组合,对于因法规限制、流动
性限制而无法交易的成份股,将采用与被限制股预期收益率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
合进行相应的替代。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根据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动态调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以申购目标ETF。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本基金根据对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息差变化的预测,进行债券组合管理和动态调整。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
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转融通证券出
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7、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及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2)、(3)、(8)、(9)、(1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
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具有与目标ETF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目标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应收款项、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8、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标的指数
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及I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
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下,可安排收益分
配。评估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其中,超额收益率按以下方式确定: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收益率;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各类
基金份额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赎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10%÷当年天数
H为I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及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变更目标ETF或标的指数;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
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
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ETF标的
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指数编制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
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
加目标ETF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可能也会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4、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
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摩根中证A5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摩根中证A5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目标ETF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本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目标ETF可能无法
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本基金将面临无
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8、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
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二)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
1、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
因此本基金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等
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3、基金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指数基金的风险。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
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
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三)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市场流动性风
险、结算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和作业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标的
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
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结算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保证金不足而无法交
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
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作业风险是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
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四)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保证金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
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是指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
易量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
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
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
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
的风险。操作性风险是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
件所导致的损失。
(五)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
融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
维持担保比率,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
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
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七)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且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基金、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的市场流动性
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基金、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
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基金、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时,基金管
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基金、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
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等情况时,基金公司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
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等。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存托凭证、衍生工具、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
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
情况。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
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收取短期赎回费、实
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
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摆动定价机制适用于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用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
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章“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投资人可能会
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
金净值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二、其他风险
(一)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二)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三)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五)交易结算模式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系统风险、操
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放风险等风
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履行相关程序。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的类别: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432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约定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7)由于目标ETF发生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等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ETF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行使与目标ETF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目标ETF持有人大会召
集权、参加目标ETF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
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ETF
份额不少于目标ETF总份额的10%的,可对目标ETF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权。
如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
出席/出具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表决意见,并有
权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ETF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及I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各类
基金份额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赎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10%÷当年天数
H为I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及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ETF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通过
将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本基金力争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为了提高投资效率,
基金还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少量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等。
1、目标ETF投资策略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
更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
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
以增强基金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也可以通过被动指数化的方法买入标的指数
成份股,根据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组合,对于因法规限制、流动
性限制而无法交易的成份股,将采用与被限制股预期收益率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
合进行相应的替代。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根据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动态调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以申购目标ETF。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本基金根据对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息差变化的预测,进行债券组合管理和动态调整。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
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转融通证券出
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7、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A)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及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2)、(3)、(8)、(9)、(1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B)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8、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履行相关程序。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三章)
2、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四章)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及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2)、(3)、(8)、(9)、(1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及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
监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如需)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应收款项、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8)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标的指数编制
机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
利,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及合理的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摩根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