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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1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47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可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在非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不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且
本基金不上市交易,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流动性风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份基
金份额的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
期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滚动运作的风险。本基金名称为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日原因,每
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实际可能长于或短于 120 天。投资者应当在熟悉并了解本基金运
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及时行使赎回
权利。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除了前述对
每份基金份额滚动持有运作方式带来的特殊风险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 1)主要投资于债券,将面临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再投资风险、杠杆风险、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等特定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存在
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2
股票而面临的股票市场投资风险;( 3)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资产支
持证券等特殊品种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 4)投资范围包括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
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
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
风险等一般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
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部分。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
6、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8、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
划、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如本基金开
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或认、申购金额予以进一步规定,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届时另行发布的公告中予以规定。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4
第二部分 释 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3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7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75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121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5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
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6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7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
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8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7、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 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8、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9、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风险 保护9
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 期到
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 的下
一日
66、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后的第 12 0 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24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
推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 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11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
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 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 理,
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
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 、总
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曾
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 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 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 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邝广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 公司
董事、执行总裁,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 限公
司董事长,广东盈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佛山市盈峰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
总经理,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宁波盈峰捭阖文化产业投 资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曾任美的日电集团财
务经理,美的美国公司财务经理,美的厨房电器财务总监,美的中央空调财务总监, 美的
库卡中国合资公司财务总监。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 企业
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 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 发展12
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 本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 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 广东
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 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 管理
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 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 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 副院
长、 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 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 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 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 ,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 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 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 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 东粤13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
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 计研
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 心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 总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 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 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
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 ,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 理、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交易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基14
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总
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易 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QFI 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 收益
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 会委
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 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 总经
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曾
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 证券
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 部华
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 海分
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
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
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15
高松凡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 副主
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 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
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部
监察员、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 总经
理,首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
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
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数量
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 益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权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
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16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 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 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 级研
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 理、
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 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 , 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 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 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17
藏海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
益全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经理,泰康 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 负责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藏海涛历任基 金经
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恒久 1 年定期债券 2020-02-29 -
易方达恒茂 39 个月定开债券 2020-07-16 -
易方达恒智 63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0-07-24 -
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 2020-12-28 -
易方达安丰六个月持有债券 2024-04-11 -
易方达裕兴 3 个月定开债券 2024-07-20 -
3、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 华先
生、王晓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固定收益)、就证券提 供意
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8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19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20
(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 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
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 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 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公司研究业务21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 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 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 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 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 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 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 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 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 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及时。
(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22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 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 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2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8 岁, 99%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 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 资 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4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
经媒体评选的 10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24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 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 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 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
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25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 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26
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 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27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 020-85102506
传真: 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 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 4008818088
传真: 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6 号 24-26 层29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6 楼
负责人: 祝志群
电话: 020-83338668
传真: 020-83338088
经办律师: 郭东雪、谭俊辉
联系人: 谭俊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
伙)。
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 010-66001391
传真: 010-66001392
联系人:陈轶杰3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 发布
的有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异, 并可能发生调整, 敬请
投资者予以关注。
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0.01 份 0.01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不收取 0.20%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募集,并经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47 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可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赎回。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 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2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 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24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 运作
期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发售对象 以招32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 金开
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 另行
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
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及联系方式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
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 的限
制。
3、认购数量限制
(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一旦确认认购份额,将不再
办理撤销。
(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33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 额均
含认购费)。
(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控制措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
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 他社
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认购费率。如将来出现 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02%
100 万≤M<500 万 0.01%
M≥500 万 1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34
费)
M<100 万 0.20%
100 万≤M<500 万 0.10%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不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使用银行卡直接认购的
个人投资者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 运营
成本中列支。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1)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 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
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 优惠
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 销中
心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0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0.02%)= 99,980.00 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980.00= 20.00 元
认购份额=( 99,980.00+ 50) /1.00= 100,03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35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100,03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 率为
0.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0.2%)= 99,800.40 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800.40=199.60 元
认购份额=( 99,800.40+50) / 1.00 =99,850.4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99,850.4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 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3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发售对象 以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
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
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可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38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2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 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24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 作期
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 该基
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 12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
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日期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到期日可用份额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39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登记公司系
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
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40
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 机构
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该日到期的基金份额赎回 。每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
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
费,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
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 其他41
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 现可
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2%
100 万≤M<500 万 0.01%
M≥500 万 1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20%
100 万≤M<500 万 0.10%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3、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 述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42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 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 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
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 优惠
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 销中
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0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02%) =99,98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80.00=20.00 元
申购份额=99,980.00/1.0400=96,134.62 份
例五: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 0.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43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2%) =99,800.4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00.40=199.60 元
申购份额=99,800.40/1.0400=95,961.92 份
(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在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不收取
赎回费用。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0.0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 – 0.00= 10,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44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10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45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46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
制),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 ( 1)全额赎回” 或
“ ( 2)部分延期赎回” 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47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48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
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 具体
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
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 府支
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将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2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 个层
次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
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适度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提
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
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 类属
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以期在收益
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51
4)在个券选择方面
i)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
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ii)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 素,
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 取分
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 AA +级
的信用债,其中 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50%, AAA 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
比例为 50%-100%。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
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 有证
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
如出现同一期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结
合自身的内部信用研究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选取其中一家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 级。
若未来信用债券评级体系发生较大变化,届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
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 相应
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 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的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 预计
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断利 差空
间,适当运用杠杆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
( 4)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和预期波动率水平,并 据此
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以控制组 合波
动,谋求基金资产稳健增值为目标确定和调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的投资比例。52
2、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
值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债券组合相关度等因素。
( 2)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若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
风险对冲为目的,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 的信
用风险、信用衍生品的价格及流动性情况、信用衍生品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 力等
因素,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 本基
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 投资
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 慎地
进行投资。
3、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 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2%+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8%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旨在反映全市场债券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本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参考了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安排。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 上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 比较
基准,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公告,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53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不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54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每 个交
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 品,
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9)、( 10)、( 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55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直接对基金合同进 行变
更。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 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 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58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 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承担的
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59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60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61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62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
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6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6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67
“基金的募集安排”中“认购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 以及
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 接缴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 人先
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 若基
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 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
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规
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70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7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72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73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 的投
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 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 进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74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75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 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 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 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 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 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76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 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77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滚动持有运作方式的风险
(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可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在非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不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且 本基
金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流动性风险。
( 2)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到期的基金份额
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份基金份额的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 认失
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滚动运作 的风
险。
( 3)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实际可能长于或短于 120 天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
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日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实际可能长于或短于 120 天。
投资者应当在熟悉并了解本基金运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 限等
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及时行使赎回权利。本基金的运作期和申购赎回安排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2、主要投资于债券而面临的特殊风险
( 1)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 2)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
失。当基金持有的债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 场价
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在基金进行债券投资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 ,当
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 3)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78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会导致不同期限债券之间的利 差产
生变化,从而导致相应期限的债券价格变化,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市场利率下降 时,
基金再投资的债券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收益随之降低。
( 5)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适当运用杠杆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进行杠杆操作可能会放大组 合收
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融资成本的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 益水
平,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 6)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从而 影响
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将面临上述特殊风险。因此,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存在 无法
获得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3、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股票,但可能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此还可能面临股票市场下跌造成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
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 价格
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
响或损失。
6、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
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 或交
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 生品
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 机构
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 由于79
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 出现
波动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 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
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 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 到期
不能兑付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 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 债券
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 收益80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上述资 产市
场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 此,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 合调
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 为应
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 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之“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 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 之“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 停赎
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 “ 暂停估值的情形”81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 “ 估值方法” 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 获得
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 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 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 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 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 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 税率
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 承担
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 调整
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 整。82
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 担。
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 与税
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 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 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 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 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 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 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 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 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8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84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8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8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87
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
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
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88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
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89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90
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91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92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93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94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95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96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
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9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98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99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100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10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102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
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 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 府支
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将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不含 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103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不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每 个交
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104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
购款等;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持
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9)、 10)、 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
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 督职
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 留所
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履行适 当程105
序后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 交易
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解释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解释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 不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解释说明进行实质审查。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对付)的交易 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 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并
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
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 遭受
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106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107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 资人
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
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名义 ,在
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108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法规要 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 款账
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 行预
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 行办
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变 更等
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 行、
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09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
管理。
(八)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存款证实书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金 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存款证实书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存款证 实书
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
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 理并
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手续。如存
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
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 证实
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或存款银行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 证实
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 与原
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的,
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就上述不可抗力作出相应应急安排,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 取后
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到达存款行
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 任何110
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
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111
负债。
2、估值方法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 取估
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112
(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承担
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13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114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11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
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116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117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118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 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funds.com.cn) 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 邮件
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 4008818088。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efunds.com.cn11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120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21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