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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12月12日起对旗下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改基金合同、《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调整托管协议的清算交收时间为灵活表述,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本次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4年12月12日起,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的基金费率结构
(一)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简称:财通汇利债券A,基金代码:005854。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0%
Y≥30日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开始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拟新增加份额),基金简称:财通汇利债券C,基金代码:022775。
1、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开始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按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各类基金份额最低交易限额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调整清算交收条款
本公司对《托管协议》的“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四)申购、赎回、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二。
六、重要提示
1、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调整托管协议的清算交收时间为灵活表述,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二《〈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同时对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完善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
《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
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0、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各类别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
金的营运费用
5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
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或
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
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按上述(1)、(2)方式处
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
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平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2%÷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
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
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注册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
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
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
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附件二:
《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未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夏平
注册资本:115.4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财通
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
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四)申购、赎回、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
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
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
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T-2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
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2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
与T-2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
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
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
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
往基金清算账户。
(四)申购、赎回、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
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
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
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当日应交收的申购申
请对应申购金额与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
资金(当日应交收的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与基金转换出
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
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T日10: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
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
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
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注册登记机构将
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一、 基金
费用
无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C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2%÷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
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
十六、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
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