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2024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1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恒生科技指数代表经筛选后最大30间
与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选股范畴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
票,不包括第二上市的外国公司和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
投资公司。需要符合相关流动性要求、业务要求、主题要求和创新筛选要求后,
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
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海外投资的特
殊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境外投资风险、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
外市场为香港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
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境内股指期货、境内国债期货、境内股票期权等金融衍
生品,境内股指期货、境内国债期货、境内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
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
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
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
与标的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但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
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
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资产按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
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受到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的影响,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发生其他情况,本基金业务办理时间可能进行相应的调整。请投资人关
注本基金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14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29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4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3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78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9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6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104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7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109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114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1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2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恒生科技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恒生科技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统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美
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份额);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依此类推。在人民币份额
和美元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人民
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52、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
值汇率进行折算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件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7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7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
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为准。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海外投资的特殊
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等。
(一)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
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其中,本基
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香港证券交易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
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
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本基金美元份额以美元募集和计价,
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如需)。外币相对于人民币、
美元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美元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
的货币汇兑风险。
3、政治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生变化,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不利影响。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
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
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
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
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
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
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信用风险
国家的主权评级下降或评级展望负面,都可能影响该国的投资风险溢价。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8、交易结算风险
指以外币计价或成交的交易,由于外币与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亏损的
风险,即在以外币计划成交的交易中,因为交易过程中外汇汇率的变化使得实际
支付的本币现金流量变化而产生的亏损。
9、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
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对挂牌交易的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股票的政策、规则或监管也可能随时修改,在执行方面也存在不明朗因素,可能
会对本基金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10、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此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
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
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恒生科技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
动指数化投资。充分考虑到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流动性、对于境外投
资上限以及境外市场股票的波动性,可能会综合投资股票、ETF以及金融衍生产
品。同时,本基金通过投资限制对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期限、评级、杠杆和集
中度进行了控制,并严格控制了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上限,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满足所
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
资者投资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
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
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
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
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
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
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
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
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获取全球市场增长的收益,而不是投
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境内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
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
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
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
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
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6、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
于证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
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
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
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7、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8、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
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
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
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10、参与境内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合规风险
和其他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具体而言:1)投
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2)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
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
门规定阀值等。3)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
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
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
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
正常运行等风险。
12、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
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
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
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1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4、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带来损失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经济成长放缓或利率抬升可能会影响基金所投资之特定地域或市场的公司
股价。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政策风险
基金所投资之特定地域或市场可能会采用自由化的经济政策,这一趋势的逆
转将影响该地域或市场的风险溢价。
3、价格管制风险
特定市场政府可能会对某些资产进行价格控制,并可能在未来对商品或服务
采取价格管控行为,这可能会对投资公司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4、股票市场管制风险
所投市场对于股市的监管可能发生变化,当地监管机构可能会引入对交易成
本和自由度产生不利影响的监管措施。
5、地缘政治风险
地缘政治风险向来被认为是影响世界经济不稳定的因素,偶发性的地域冲突,
或受到全球恐怖主义威胁的影响,此风险于拟投资的市场并不常见,但是地缘政
治的不稳定性可能会影响该市场的股票价格。
6、信用评级下调的风险
任何地域市场的主权评级下调,都将影响该地域或市场的投资的风险溢价。
7、外汇风险
作为原材料的进口国及人力资源、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国,任何外汇市场的波
动都可能影响基金投资的价值。
8、外汇管制风险
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有可能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
措施,任何限制性措施都将影响外汇市场进而影响基金投资的价值。
9、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
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0、标的指数风险:即编制方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
差异,此外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1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
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12、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1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
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35%,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按时获
得赎回款项或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16、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
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8、若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ETF),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投资
者还有可能面临基金自动转型的风险。
19、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资产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还有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0、开放日及开放时间风险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
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香港证券交易所。
因此,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受到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的影响,具体办理时
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发生其他情况,
本基金业务办理时间可能进行相应的调整。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的开放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21、开通外币申赎的风险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若开通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会增加相关业
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此
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
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22、投资香港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
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
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
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香港市场证券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港股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沪深港三地均为交易
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
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
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
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卖出,但不得行权;因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买入或卖出;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四)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销售,基金管理人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科技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科技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
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可就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
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
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
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
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
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
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该
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
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
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
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
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
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
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
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
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
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
导致损失。对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
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进行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交易。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
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股票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但因特
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时,本基金将运用其他方法建立实际组合,
力求实现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基金管理
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
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
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
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
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
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本基金
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的指数为投资标的的公募基金(包括ETF)。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权证、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
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主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管理汇率风
险,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
标进行跟踪监控,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4)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如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等相关的衍生工具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
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
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
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
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
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
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9、参与境内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可相应
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应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不符合上述第(1)、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7)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述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1)至第(4)项、第(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在交易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13)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并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8)、(9)、(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参与境外投资时,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恒生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作为投
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并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取“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
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策略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策略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证券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10、16层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10、电话:021-6860960011、传真:021-6860960112、联系人:马云歌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14、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15、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序号股东名称比例(人民币/万元)WPAsiaPacificAssetManagement1LLC5,12623.3000%华平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窦玉明4,40020.0000%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40020.0000%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42,088.33869.4924%合伙)上海穆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53881.7636%合伙)6刘建平1,094.50004.9750%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比例
1 WPAsiaPacificAssetManagementLLC华平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6 23.3000%
2 窦玉明 4,400 20.0000%
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88.3386 9.4924%
5 上海穆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8 1.7636%
6 刘建平 1,094.5000 4.9750%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7许欣1,096.62954.9847%8周蔚文792.75803.6034%9卢纯青611.77602.7808%10葛兰3301.5000%11王培3301.5000%12于洁163.83400.7447%13于岚120.53190.5479%14方伊117.01800.5319%15关子阳117.01800.5319%16卞玺云114.46600.5203%17曲径1000.4545%18刘伟伟1000.4545%19袁维德1000.4545%20郑苏丹87.75800.3989%21蓝小康800.3636%22许文星660.3000%23李维660.3000%24黎忆海64.37200.2926%25殷姿450.2045%共计22,000100%注:因四舍五入,股权比例加总存在尾差。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窦玉明先生,中国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理事,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周朗朗先生,中国香港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本科,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美国华平投资集团中国区联席总裁、中国金融及企业服务行业和工业科技投资行业主管合伙人、董事总
7 许欣 1,096.6295 4.9847%
8 周蔚文 792.7580 3.6034%
9 卢纯青 611.7760 2.7808%
10 葛兰 330 1.5000%
11 王培 330 1.5000%
12 于洁 163.8340 0.7447%
13 于岚 120.5319 0.5479%
14 方伊 117.0180 0.5319%
15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6 卞玺云 114.4660 0.5203%
17 曲径 100 0.4545%
18 刘伟伟 100 0.4545%
19 袁维德 100 0.4545%
20 郑苏丹 87.7580 0.3989%
21 蓝小康 80 0.3636%
22 许文星 66 0.3000%
23 李维 66 0.3000%
24 黎忆海 64.3720 0.2926%
25 殷姿 45 0.2045%
共计 22,000 100%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
银行和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张园园女士,中国籍。毕业于重庆大学本科、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历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业务部执行总裁。
刘建平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信
息官,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
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樊扬先生,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里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CPPIBPE Investment 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Citron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董事总经理,
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投资官员、高级投资
官员,北京鹏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高级咨询顾问、经理,荷兰银行北京分行信贷经理,渣打银行天津分行信贷助
理。
钟炜先生,中国籍。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历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
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洋县人
民法院副院长。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世
界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教
授、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
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
学商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顾飞先生,中国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北京锦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理,重
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银河德睿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江知玥女士,中国籍。剑桥大学地产金融专业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股权投资部投资经理。历任美国银行公司全球市场
部经理,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经理,瑞士信贷(香港)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李琛女士,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理财规划总监。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
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刘京鹏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总监。历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
部产品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顾问,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兴盛天成投资管理(南平)有限公司董事,中欧私募基金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历任毕马威会计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于岚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欧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历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总裁行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副总监、行政部总监。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姓名FANGSHENSHEN性别女国籍澳大利亚最高学历、学位本科、学士历任高盛私人财富管理部税务分析师,CooperInvestors助其他公司历任理基金会计师、交易员、新兴市场组研究员本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产品名称起任日期离任日期金具体情况中欧港股数字经济1混合型发起式证券2024年5月31日投资基金(QDII)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22024年7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QDII)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葛兰、卢纯青、蓝小康、曲径、王培、周蔚文担任委员会委员,周蔚文担任委员会主席;
姓名 FANGSHENSHEN</td>性别 女
国籍 澳大利亚 最高学历、学位 本科、学士
其他公司历任 历任高盛私人财富管理部税务分析师,CooperInvestors助理基金会计师、交易员、新兴市场组研究员
本公司历任 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24年5月31日
2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24年7月1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陈凯杨、邓欣雨、雷志强、吕修磊、王申、邵凯担任
委员会委员,邵凯担任委员会主席;
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黄华、华李成、吕修磊、桑磊、许文星担任委员会
委员,黄华担任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4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1818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
汇份额)。
在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类别内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美元份额类
别内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
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其他
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调
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
的款项。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
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
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
金额要求。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金额需
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
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期间份额不能赎回。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
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以美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8位。各类份额按各自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美元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人民币/美元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本基金对通过直
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其他客户指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认购费率见下表:认购金额(M,单位:人民费率币元)认购费率M<500万0.08%M≥500万每笔1000元其他客户认购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认购金额(M,单位:人民费率币元)认购费率M<500万0.80%M≥500万每笔1000元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认购费率见下表:认购金额(M,单位:美元)费率认购费率M<100万0.10%M≥100万每笔200美元其他客户认购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认购金额(M,单位:美元)费率认购费率M<100万1.00%M≥100万每笔200美元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3、认购份额的计算(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
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
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单位:美元) 费率
M<100万 0.10%
M≥100万 每笔200美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单位:美元) 费率
M<100万 1.00%
M≥100万 每笔200美元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0%,假设这100,000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29.5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29.50)/1.00=99,235.85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
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
元人民币,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99,235.85份。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美元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这100,000美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募集
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其可得到的美元
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美元
美元份额的发售面值=1.00/6.3205=0.15821533美元
认购份额=(99,009.90+29.50)/0.15821533=625,978.53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美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美元,投
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625,978.53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
额,假设这100,000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人民币,则其可
得到的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
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人民币,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100,030.00份。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美元C类基金份额,假
设这100,000美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
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
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其可得到的美元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美元份额的发售面值=1.00/6.3205=0.15821533美元
认购份额=(100,000+30.00)/0.15821533=632,239.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美元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
时,假设这100,000美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美元,投资人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美元C类基金份额632,239.62份。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
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
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4、认购的限额
人民币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本公司直销中
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10,000元人民币,不设级差限制。
美元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本公司直销中心每个账户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不设
级差限制。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告。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承诺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
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元资产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资产
按每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
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
境外市场为香港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
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
依此类推;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境外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
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
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人民币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人民币;本公
司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不设级差限制。
美元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本公司直销中心每个账户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不设
级差限制。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人民币A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若某笔份额减
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登记机构
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
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
为准)。
美元A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若某笔份额减少类
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登记机构有权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
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
金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T+1日内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美元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
人民币/美元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其他客户指除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的优惠申购费率见下表:申购金额(M,单位:人费率民币元)申购费率M<500万0.10%M≥500万每笔1000元其他客户申购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申购金额(M,单位:人费率民币元)申购费率M<500万1.00%M≥500万每笔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申购费率见下表:申购金额(M,单位:美费率元)申购费率M<100万0.12%M≥100万每笔200美元其他客户申购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申购金额(M,单位:美费率元)申购费率M<100万1.20%M≥100万每笔200美元(2)申购份额的计算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
M<500万 0.1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
M<500万 1.0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美元) 费率
M<100万 0.12%
M≥100万 每笔200美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美元) 费率
M<100万 1.20%
M≥100万 每笔200美元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则可得到的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00%)=495,049.50元
申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元
申购份额=495,049.50/1.0000=495,049.50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
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495,049.50份。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美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000=98,814.23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1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美元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美元,则其可得到本基
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98,814.23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人民
币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100,000.00份。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美元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C类基金份额为: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美元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美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美元C类基金份额100,000.00份。3、赎回费用和赎回份额的计算(1)赎回费用1)对于本基金人民币/美元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N<7日1.50%7日≤N<30日0.30%N≥30日0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2)对于本基金人民币/美元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N<7日1.50%N≥7日0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2)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30%
N≥30日 0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
美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30%=31.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31.50=10,468.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8.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美元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美元
赎回费用=10,500.00×0.30%=31.50美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31.50=10,468.50美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美元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美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8.50美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7、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
行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
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
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1、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或QDII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该项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
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按照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
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
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
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
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
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
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
托管人已按照基金合同、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市场惯例的要求保管
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
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
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境外金融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权益类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3、固定收益类证券估值方法
(1)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
值;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
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
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
(4)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净价估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
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
定估值。
6、外汇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
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合法负责。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股票的估值方法执行。
9、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10、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10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各基金份额类别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其中,各基金份额类别中的人民币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基金份额
类别的份额余额数量计算,美元份额净值为当日该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除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内对T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传送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
司、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境内外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
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
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
称“税收”);
13、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4、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5、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以人民币支付,按月支付,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
约定方式,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以人民币支付,按月支付,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
约定方式,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以人民币支付,
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销售服务费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登记机
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其中,人民币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
民币,美元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净值;
3、对于人民币份额而言,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而对于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
美元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美元份额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
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其他外币
份额(如有)以此类推。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
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
项;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八)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基金参与境内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基金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如投资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
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
取的方式、频率。
(十五)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十六)基金如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七)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八)有关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九)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
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 21 3888 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3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汇丰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
管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超过4,000万名客户提供
服务。汇丰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
63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
茁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东约194,000名,遍布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
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
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
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
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
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
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
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
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
决定。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
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者
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具体发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
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10、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
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ofund.com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
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
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
文件
2.《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3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3年;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28)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9)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0)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31)确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32)确保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3)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
投资额度;
(3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身份识别、投资人身份和
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依
法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
(3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
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基金合同、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市场惯例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
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真实性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
致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
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
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进行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交易。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
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应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不符合上述第1)、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述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1)至第4)项、第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
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在交易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13)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8)、9)、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参与境外投资时,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3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
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有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4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4.5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
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
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4.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
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
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5.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5.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
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保管
6.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
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
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
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市场惯
例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
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
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
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
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
8、若基金管理人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办理基金境内证券市场交易业务,
基金财产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资金结算由基金管理人以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办理,
基金的境内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不在托管账户中保管,境内证
券市场证券资产存放在基金专用证券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运作。基金托
管人仅负责保管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负责办理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结算。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金和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及/或负责结算的证券公司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或证券资产保管不善,导致基金资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2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
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
6.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
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
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6.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
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6.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
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本基金联名
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
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
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3、境内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为本基金
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证券资
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6.7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
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
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
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6.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6.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9.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户进行账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
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
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
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
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
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本基金的估值方法遵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4、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
计算各基金份额类别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其中,各基金份额类别中的人民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
值日各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数
量计算,美元份额净值为当日该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内对T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9.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9.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9.4特殊情况的处理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1、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
司、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境内外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
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9.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9.6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信息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3)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9.7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9.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
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
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
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9.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立法)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9.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
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7.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17.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17.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欧恒生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7.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7.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7.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7.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