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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ETF发起式联接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年1月24日
送出日期:2025年1月2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ETF发起式联接 基金代码 023162
下属基金简称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ETF发起式联接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3162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01月21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黄栋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5年01月21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5年9月19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ETF的流动性、折溢价率、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方式申购目标 ETF。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本基金还可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 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重点选择有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况,从 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8、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9、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暂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暂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申购费 (前收费) M<500,000 1.00%
500,000≤M<2,000,000 0.60%
2,000,000≤M<5,000,000 0.30%
M≥5,000,000 1,000元/笔
赎回费 N<7天 1.50%
N≥7天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4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 5,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用
信息披露费 11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3、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暂无。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
1)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例如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等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3)本基金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即当目
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
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
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
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
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抵押资产的流动性一般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
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等风险。
(5)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
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可以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故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目标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本基金也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
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
ETF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基金面临较大波
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偏离:
a.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目标ETF
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b.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
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
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
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
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数、变更标的指
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
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需调整目标
ETF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
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
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10)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1)基金可能
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
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
回所持有的认购份额。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
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投资者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8)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a.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
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
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b.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
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c.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
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
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种、
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d.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
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
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
失。
2)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
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
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
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
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面对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风险。
2.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未知价风险、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3.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
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1.《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银河上证国
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