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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景顺长城量化对冲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5年2月12日起对景顺长城量化对冲策略三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
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量化对冲策略三个
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
修改。本次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事宜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08851。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
023270。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0.60%/ 年。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收取0.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于持有期大于30日(含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
赎回费。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
金份额和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投资范围删除了中小板,
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表述。这些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详见附件,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上述修订自2025年2月12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
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
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
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景顺长城量化对冲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第一部分前
言
第二部分释
义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修改前修改后
(新增)
七、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
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
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
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
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
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
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
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新增)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新增)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开
放期、封闭
期、申购与赎
回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开
放期、封闭
期、申购与赎
回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开
放期、封闭
期、申购与赎
回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开
放期、封闭
期、申购与赎
回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开
放期、封闭
期、申购与赎
回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开放期最后一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在基
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
金开放期内,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部分延期赎回:在开放期内,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4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开放期最后一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
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
资产。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部分延期赎回:在开放期内,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4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
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而被延期
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交
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
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
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
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
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附件二:
景顺长城量化对冲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六、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七、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收
益分配
九、信息披
露
十、基金费
用
十、基金费
用
修改前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核。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承担。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
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
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
额的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