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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途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与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2月11
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等法律文件的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该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且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基金份
额名称及基金份额代码如下:
序号
1
2
基金份额名称
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基金份额代码
320016
023350
二、相关业务规则
(一)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交易相关规则
1、投资者在投资时,可自行选择投资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公司将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
务的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3、自2025年2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定投等业务。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均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自2025年2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并享受
相应的售后服务,具体办理程序、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情况等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各基金份
额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自2025年2月11日起,本公司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公司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三、相关费用说明
(一)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维持原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变。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维持原有申购费率不变,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四)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维持原有赎回费率不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情况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N<7日
7日≤N<30日
N≥30日
赎回费率
1.50%
0.50%
0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更新
1、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本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不涉及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
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附件的对照表。
3、本公司将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同步更新。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4、投资者欲了解该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法律文件。
5、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
询相关情况。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
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
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1日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 前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原文条款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
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
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
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
基金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
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第十九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
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4.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
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
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23、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变更收费
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二)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九、基金收益分
配
十一、基金费用
原文条款
内容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
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根据本次增设C类基金份额需要、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的其他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