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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泰创业板50指数发起;A类基金份额代码:023371;C类基金份额代码:023372;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5年3月13日成立。
《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以将本基金转换为该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公司旗下的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创业板50ETF国泰;基金代码:159375)已于2024年12月30日成立,并于2025年1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3月19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根据上述事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型变更为ETF联接基金
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后,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变更情况如下,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基金代码
023371
023372
基金简称(变更前)
国泰创业板50指数发起A
国泰创业板50指数发起C
基金简称(变更后)
国泰创业板50ETF发起联接A
国泰创业板50ETF发起联接C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均保持不变(销售机构对费率实施优惠的,从其规定),且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对于本次变更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变更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计入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二、对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转型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上述调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和修订,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修改后的《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2025年3月19日起生效。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为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人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8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封面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修改前
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一、基金名称
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如开通互相转换业务,相关约定见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以将本基金转换为该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需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
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后
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本基金由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国泰创业板
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存续期:指《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5、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
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国
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6、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相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一、基金名称
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目标ETF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
基金则是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
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
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而本基金只有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
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而目标ETF则没有这项规定。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如开通互相转换业务,相关约定见届时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25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3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3月13日正式生效。根据《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以将本基金转换为该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25年3月19日起,《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国泰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相应调整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
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
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
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
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追求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除上述第(2)、(7)、(14)、(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他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亦应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
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
第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
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
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
标ETF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追求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目标ETF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
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
下,本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3)其他对本基金管理人跟踪标的指数构成严重制约的情形等。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2)、(7)、(14)、(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因此,该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能够较为客观地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亦应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临时报告
24、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十五)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
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本基金由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2025年3月19日起生效,原《国泰创业板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