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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及《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2025年3月10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023618。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形成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其中场内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本公司,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6日
附件: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登记机构、申购赎
回方式及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
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
类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三、 基金
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可根据登记机构、申购赎回方式及费
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是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登记机构为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中的场内份额已于2008年
12月8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以下
如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均指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中的场内份额。
七、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
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赎
回业务。 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
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
进行申购或赎回: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6.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场外申购
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赎回费全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天丰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
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
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
人、 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
务。 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
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
行申购或赎回: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6.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全额归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
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
投资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
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八、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
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
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
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
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
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十 二 、 基
金份额的
登 记 结
算、 非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结与质
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2.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下。
(三)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场内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和中国
结算TA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2.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 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
系统。
(三)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
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场内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
(2)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时, 可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C类基金
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和中国
结算TA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三 、 基
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 三年后开
放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7)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一100%,投
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一20%;在开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一95%,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一
20%,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基
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三年后开放的固
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
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7)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一100%, 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一
20%;在开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80%一9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一20%;
十 五 、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
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该类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后,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 八 、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封闭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
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
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
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
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A类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
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二 十 、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0.5%;
(十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0.5%;
(十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 十 一 、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