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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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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1
五、基金备案................................................................................................................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十、基金的托管............................................................................................................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十二、基金的投资........................................................................................................ 43
十三、基金的财产........................................................................................................ 4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二十一、违约责任........................................................................................................ 6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6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69
二十五、其他事项........................................................................................................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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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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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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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自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自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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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
构。
32.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
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3.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
撤消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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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跨境工作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情形
51.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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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份额;以外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外币份额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外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
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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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 100 Index)。
纳斯达克 100 指数创建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基点为 125 点,它是以在 Nasdaq
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为基础,选取其中 100 只市值最大的美国本土及国际性非金
融类上市公司组成的股票指数,其 100 只指数成分股均具有高科技、高成长和非
金融的特点,是美国科技产业的代表性公司。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通过严格的指数化投资策略与风险控制,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七)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
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发售对象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份额)的其他投
资者。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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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
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美元份额又分为美元现钞份
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美元现钞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
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
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的计算方
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和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公开发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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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现钞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
元现钞份额,以美元现汇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现汇份额。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
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份额)的其他投
资者。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
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
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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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以下限制适用于本基金各类份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
或等值货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
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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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下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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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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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份额获得人民币,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其他外
币份额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