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3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违约责任..................................................................................................................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拟管理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6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
凭证)、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第(7)项、第(9)项中“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的投资限制、第(15)、
(16)项及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
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
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余额。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