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暨
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系列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起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列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前 言 .............................................................................................................................................. 6
第一部分 基金 ........................................................................................................................... 6
一、系列基金与基金............................................................................................................... 6
二、系列基金与基金的管理和托管 ....................................................................................... 7
三、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 7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 8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起人 ......................................................................................... 8
二、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 8
三、系列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 11
四、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 13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7
第三部分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18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8
二、基金的发行..................................................................................................................... 18
三、系列基金/基金的成立及存续 ....................................................................................... 19
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19
五、基金的申购、赎回 ......................................................................................................... 25
六、基金转换......................................................................................................................... 29
七、系列基金/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31
八、系列基金/基金的托管 ................................................................................................... 31
九、系列基金/基金的销售 ................................................................................................... 31
十、系列基金/基金的注册登记 ........................................................................................... 32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2
十二、系列基金/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 33
十三、系列基金/基金的信息披露 ....................................................................................... 38
十四、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42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 44
一、业务规则......................................................................................................................... 45
二、违约责任......................................................................................................................... 45
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45
四、通知与送达..................................................................................................................... 46
五、本《基金合同》的效力 ................................................................................................. 47
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47
释 义
在《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契约、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契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修订以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颁布和实施的与《民法通则》有关的规定和解释
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
7、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
8、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9、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元:指人民币元
11、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其包括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
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2、 基金/本基金:视上下文而定,指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只或数只基金
13、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发起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20、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质、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22、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持有系列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任何一只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6、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十八周岁、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并依法可以投资本系列基金的中国居民
27、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本系列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8、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每一基金净认购额
分别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分别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
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所有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30、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31、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32、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无特殊说明,本《基
金合同》中以“日”为时间计算单位时皆指“工作日”。
34、 T日: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36、 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
进行交易的行为
41、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某只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
的该只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
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2、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
4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该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49、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
及其他对本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4、 不可抗力: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系列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系列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4、 本系列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本系列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诺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6、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任一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被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基金
一、系列基金与基金
1、本系列基金由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
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三只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开放式基金所组成;
2、本《基金合同》对三只基金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各基金分别进行销售、注册登记管理,各基金收益单独计算和分配;
4、各基金适用独立的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则;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基金转换;
6、除非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任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不必然导致本系列基金或其
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7、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
二、系列基金与基金的管理和托管
1、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同时为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时为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3、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方可更换。
三、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为基金的持有人,即成为本系列基金的持有人,
受本《基金合同》的保护和约束,享有本《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及利益,并承担本《基金
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本《基金合同》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规定,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
本《基金合同》对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规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起人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188866
(二)基金发起人
系列基金发起人同时是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系列基金发起人、基
金发起人通称“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系列基金/基金;
(2)在基金设立募集期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公告《发行公告》;
(3)遵守《基金合同》;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6)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一)系列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 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188866
(二)基金管理人
系列基金管理人同时是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
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通称“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
管理和运用系列基金/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
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
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
息的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对于基金业务操作,基金管理人将:
(a)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系列基金和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b)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基
金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各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
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各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
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所涉及的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
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7)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净值信息;
(9)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0)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
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2)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6)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7)参加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和/或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系列基金和/或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因过失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位而免除;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
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契约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
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2)确保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三、系列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一)系列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491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张 导
(二)基金托管人
系列基金托管人同时是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系列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通称“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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