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 6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8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9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4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 1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19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 20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21
十二、基金的成立................................................................................................... 22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2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8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29
十六、基金的销售................................................................................................... 30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30
十八、基金的投资................................................................................................... 31
十九、基金的融资................................................................................................... 35
二十、基金资产 ...................................................................................................... 35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35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 37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39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0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0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45
二十七、业务规则................................................................................................... 47
二十八、违约责任................................................................................................... 47
二十九、争议处理................................................................................................... 47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48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48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49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
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
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 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本《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
本契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0、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
11、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元:指人民币元;
15、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
16、 基金发起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
册等;
20、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3、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5、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契约》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6、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7、 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
停止发行,并宣告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成立的日期;
28、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9、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无特殊说明本《基金契
约》中以“日”为时间计算单位时皆指“工作日”;
31、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32、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33、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
行为;
34、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
交易的行为;
35、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6、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8、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0、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
他合法收入;
4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
值的过程;
48、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
他对本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9、 不可抗力: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
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
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根据本《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
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
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
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办理或委
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契约》
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
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
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
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
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
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投资于基金;
2.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
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
产;
6.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
进行相互交易;
7.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
8.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
何行为。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