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2
五、基金的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4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2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7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0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1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9
十六、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 51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 6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四、违约责任 .......................................................... 71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72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一、前言
(一)订立《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销售服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收费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本基金自募集起,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C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