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5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6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 8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0
六、交易安排................................................................................................................ 12
七、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资金清算 ....................................................................... 13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6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21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2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3
十二、信息披露 ............................................................................................................ 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5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26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7
十六、基金费用 ............................................................................................................ 29
十七、禁止行为 ............................................................................................................ 30
十八、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1
十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33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3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35
二十二、其他事项 ........................................................................................................ 36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
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拟担任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保险资产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和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
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
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
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
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基金合同》的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
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
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稽核控制制度和内部
风险监控制度。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
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将不同基金资产
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可行的情况下恢复相
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
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但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二)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
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
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
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开户事宜,该帐户用
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帐户。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
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并审
查后以回函确认,基金管理人收到进行确认的回函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
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指包括付款(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实物债券出入库以及其它资金划
拨的指令等。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支
付金额、对方帐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指令由
“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甲乙双方确认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应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投资指
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
知”规定的方法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
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
送人员的授权,则该等撤销或更改只有在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得到基金托管
人回函确认后方生效,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
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在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在投资指令上加盖印
章,将投资指令及划款凭证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
害,应负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致使本基
金或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6.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投资指令或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正确的投资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由于相关第三方出现系
统故障,导致资金汇划不能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
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书面传真回复并以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
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基金经纪人的席位号、佣金费率等相关问题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
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的交易
结果具体办理。如果因为托管人故意或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等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七、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14: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交易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数据传送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由引起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
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15 年。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其他机构应与托管人建立联
系,托管人应予以协助,但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接口规范与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原确认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4.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5.赎回、转出和分红资金支付规定
支付赎回款、转出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支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
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首先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6.资金支付指令
除申购、转入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赎回、转出和分
红资金支付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
执行。资金支付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受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
分若本协议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二)集中发售期的集中申购资金
1.在本基金的集中发售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为基金开立“集中
发售期基金集中申购专户”,在集中发售期内,有效的集中发售期集中申购资金按时划入 “集
中发售期基金集中申购专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
(三)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轧差交收”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T+2日内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
额(含T+3日内赎回资金及扣除归基金财产的赎回费、T+2日内基金转换转出款及扣除归基金
财产的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金是否到账,并对资金进行
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清算专用帐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五)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清算
1.若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含透支款利息,
下同),该违约金最终由透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该账户
透支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T+1)15:00 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
指定其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登记结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
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总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120%
为止(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基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