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9
十一、基金的托管 ...................................................................................................... 12
十二、基金的销售 ...................................................................................................... 13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14
十四、基金的投资 ...................................................................................................... 16
十五、基金的融资 ...................................................................................................... 27
十六、基金的财产 ...................................................................................................... 28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29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3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二十三、违约责任 ...................................................................................................... 49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1
二十六、其他事项 ...................................................................................................... 52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53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环
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金额和赎回基金确认金额均以人民币元计
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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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财产境外的保管、存
管、清算等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投资顾问: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
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境内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伦敦及纽
约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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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或其它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境内工作日(不包括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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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
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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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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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把握全球经济趋势,精选景气投资行
业,并在此基础上投资于其中的优势公司,实现充分分享全球经济增长收益的
目标;同时在投资国家或地区配置上,有效实现全球分散化投资,力争充分分
散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基金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2 亿
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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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
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 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
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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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二十个境内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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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伦敦及纽
约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持有人要求,增加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
的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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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
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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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调整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
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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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和净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
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长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不低于 25%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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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核准的境外证
券投资额度;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
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8、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
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9、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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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
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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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暂停
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换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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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
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
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 个开放日时,可
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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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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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
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
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步完成。对于有效的基金
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五)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
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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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邮政编码: 100029
法定代表人:周兵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
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
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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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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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对境外投资顾问的挑选和委托过程中,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确保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6)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
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
调解决;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受
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
法》规定的原则进行;
(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
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
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
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4)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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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2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7)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
担责任。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和资金汇出入情况;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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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8)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等日常业务;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
境外资产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12)每月结束后 7 个境内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
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20)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
进行计算;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8)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
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
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
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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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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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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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授权范围、授权的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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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境内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境内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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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境内工
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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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基金管理人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