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18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20
七、基金的设立募集 .................................................................................................................... 20
八、基金的成立 ............................................................................................................................ 20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1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8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 29
十二、基金的销售与注册登记 .................................................................................................... 2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0
十四、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 ................................................................................................ 36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39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4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2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47
二十、业务规则 ............................................................................................................................ 49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4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50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1
二十五、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52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
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指本《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理规定》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人: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士兵证、警官证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资者: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
过3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
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单位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
基金单位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
为;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
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
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指《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要:
《信息披露办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①申请设立基金;
②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①遵守基金合同;
②公告招募说明书;
③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④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
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
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
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
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
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
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
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
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
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以及使基金管理人用
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
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
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
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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