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更新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7
五、基金备案.......................................................................................................................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5
十一、基金托管.................................................................................................................26
十二、基金的销售.............................................................................................................27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27
十四、基金的投资.............................................................................................................28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33
十六、基金的财产.............................................................................................................33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3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38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39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4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二十三、违约责任.............................................................................................................46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4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46
二十六、业务规则.............................................................................................................47
二十七、其他事项.............................................................................................................47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大成财富管理
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监管机关核准,
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
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目标日期: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权益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和/或
货币市场工具等,通过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和精选证券,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寻求在一定风险
承受水平下的当期收益和资本增值的整体最大化。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本基金侧
重于资本增值,当期收益为辅;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本基金侧重于当期收益,资本
增值为辅。
(五)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四)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认购费用以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本基金认购费
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缴纳的
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1)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认购数额限制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2、本基金规模超过 50 亿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基金的募集。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
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首次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首次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合同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详
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
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
书等相关公告。
5、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短期内赎回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有权
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暂停申购,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具体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
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通过
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无须交纳申
购费和赎回费,而是按照一定的费率从基金财产中按日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
核监督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相关年度报告应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做专项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基金合同
体上予以公告。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
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
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
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B 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
1、如果投资者选择前端申购模式,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后端申购模式,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
赎回费用和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后的余额。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该部分份额对应的
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合同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自 T+2 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
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