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8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6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十、基金的托管 ................................................................................................................................ 32
十一、基金的销售 ............................................................................................................................ 32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3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4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 41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45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4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48
二十一 基金的业务规则 ................................................................................................................. 5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6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7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
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转型: 指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变更为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事
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基金类别,变更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等;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即原《大
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起始日,原《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情形;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直销机构: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T 日:
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基金份额净值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流动性受限资产: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
者: 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健康产业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
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资本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
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
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
批复》(证监基金字〔2012〕851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2012年8月6日至2012
年8月2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8月28日生效。
2013年12月12日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转型事项已于2014年1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自该日起《大成健康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正式变更为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
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
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
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并须在新原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
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