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9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6
五、基金的基本情况 ......................................................................................................................................... 17
六、基金单位的发行 ......................................................................................................................................... 17
七、基金的成立 ................................................................................................................................................. 18
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 ......................................................................................................................... 18
九、基金的托管 ................................................................................................................................................. 25
十、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26
十一、基金的注册登记及非交易过户业务 ..................................................................................................... 2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26
十三、基金资产 ................................................................................................................................................. 3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31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35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3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39
十九、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42
二十、违约责任 ................................................................................................................................................. 4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4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4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45
二十四、其他事项 ............................................................................................................................................. 45
二十五、《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46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大成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
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
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申请设立基金;
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
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
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②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③遵守本《基金合同》;
④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⑤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⑥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享
有如下权利:
①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
金资产;
②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③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④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
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⑤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
获得的任何权利;
⑥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⑦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负
有如下义务:
①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②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③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④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⑤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⑥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⑦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⑧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⑨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⑩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⑾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⑿依据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⒀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⒁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⒂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⒃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⒄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或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⒅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⒆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⒇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②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③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
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监督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⑥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②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③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
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④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⑤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⑥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⑨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⑩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价
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⑾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⑿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⒀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⒁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⒂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⒃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⒄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⒅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⒆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⒇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①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
②取得基金收益;
③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④认购、申购、赎回基金单位;
⑤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⑥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索取赔偿;
⑦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履行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
的义务;
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⑨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享有并行使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基金合同》;
②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③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④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 与其它基金合并;
(6)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 本人出席会议者应持有本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委托人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 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
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再次开会日期
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
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