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2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0】
187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除
了会因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标普 500 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标普 500 指数中的公司按 GICS 行业分类,每个行业指数均由 GICS 行业的所有股票组
成。
指数成分与标普 500 指数相关 GICS 行业相同。倘标普 500 指数的 GICS 行业发生变动,
相关成分股的变动将纳入标普等权重行业指数,但标普 500 等权重 Plus 指数除外,这些指
数也会包含追加股票。如成分股公司在重新分类后迁至新的标普 500 等权重行业指数中,
则维持其修正指数份额。这会导致该公司离开和加入的标普 500 等权重行业指数的除数调
整。
在季度重新调整时,倘为标普 500 等权重 Plus 指数选出的公司不足 22 家,则从标普中
盘 400 指数中选出合资格 GICS 行业内流通市值最高的公司补足指数,直到达到 22 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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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低要求。倘标普 500 指数的合资格 GICS 行业季内增添成分股,使指数达到所需的最低
成分股数目,则追加的公司将留在指数内,直到下次季度重新调整时对这些股票进行评审。
倘需要追加股票而当前成分股中至少有一只为追加股票,则在季度重新调整时应用缓
冲,以使所添加的追加股票的流通市值须高于被替代的追加股票 1.2 倍(高出 20%)。添加
的每只追加股票相对于其所替代的现有追加股票的缓冲会进行评估。例如,评比流通市值最
高的非指数成分追加股票与流通市值最低的指数成分追加股票,评比第二大非指数成分追加
股票与倒数第二指数成分追加股票等。该过程将重复进行至并无添加的追加股票超出缓冲区
间。
加权。该等指数将在 3 月、 6 月、 9 月和 12 月的第三个周五交易结束后重设为均等加权,
每季度一次。加权参考日期为重新加权月份的第二个周五,所作变动采用重新加权参考日期
的价格以及重新加权生效日期 的成分股、已发行股份和 IWF,在下个周五收市后生效。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S&P Dow Jones
Indices)网站,网址:chinese.spindices.com。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其
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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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0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业绩 .................................................................................................................. 26
六、基金管理人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基金的资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62
十六、基金托管人 ........................................................................................................... 64
十七、境外托管人 ........................................................................................................... 66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7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1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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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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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指《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
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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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日:
月: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美国主要证券交易
所同时交易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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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标的指数:
法律法规:
指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以及未来可能发生变更的其他指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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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美国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
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
风险;二是指数化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对指数编制方法的认知风险、指数授权风险、金融
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
险、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
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指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美国的
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美元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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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
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 政治风险
美国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美国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美国缴纳在基金销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指数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指数编制方法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该指数是在标普 500 指数的基础上,给
予每一个成份股公司初始权重为 0.2%。由于成份股价格的走势导致了成份股权重可能发生
变化,该指数每季度对成份股权重进行调整,使其重新回归至 0.2%。等权重指数并不意味
着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永远相等,而是在兼顾指数换手率与等权重特征的基础上,设定了定期
调整机制,使成份股权重在某一时刻保持几乎相等的状态。与市值加权指数相比,等权重指
数具有以下特点:(1)等权重指数中小市值公司所占的比重较高;(2)等权重指数中小公司行
业所占的比重较高。等权重指数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风险收益特征高于按市值加权的指数。
2.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跟踪标普 500 等权重指
数基金的权利。 未来,如果标的指数提供商标准普尔公司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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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或者是标准普尔公司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3.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4. 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
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
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5.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5%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
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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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
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降风险。
3.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包括
股票和债券)。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
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是
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6.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理
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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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 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
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