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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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9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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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基金由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富国天源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变更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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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七、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
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
投资的可能。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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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
基金由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天
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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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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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变更后的《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
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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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 元:指人民币元
4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9、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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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基金资产均衡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对基
金的投资组合进行主动的管理,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
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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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7 月 4 日证监基金
字【2002】36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至 2002 年 8 月 14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
生效。
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
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次日起,变更后的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天源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招募说明书亦同步更新。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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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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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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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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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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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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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