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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富国3S股票滤网系统的个股选择:GARP投资策略
投资强势地区股票比例≥80% 投资强势地区以外股票比例≤20%
图3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示意图
六、 投资风格
“坚持稳健运作,注重风险控制,寻求中长期回报”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
七、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
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
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八、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投资计划,确定个股选择以
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
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
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图4 投资程序示意图
九、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除上述第5、6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
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A股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本基金定位在混合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债
券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
述为如下公式:
上证A股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同业存款利率
×5%
十一、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强势地区中定价合理且具
有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属于中度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实现较高的超额收益。
十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94,459,665.26 77.83
其中:股票 3,194,459,665.26 77.83
2 固定收益投资 815,000.00 0.02
其中:债券 815,000.00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93,225,044.94 21.76
7 其他资产 16,149,116.47 0.39
8 合计 4,104,648,826.67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345.22 0.00
C 制造业 1,984,700,097.19 49.0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2,660,196.80 4.76
E 建筑业 4,945,767.50 0.12
F 批发和零售业 87,170,708.00 2.1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3,867.88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3,838,225.86 1.08
J 金融业 506,331,523.50 12.52
K 房地产业 33,342,483.00 0.8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214,592.48 1.6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51,455.60 0.4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7,981,736.58 6.3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2,171.22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4,494.43 0.00
S 综合 - -
合计 3,194,459,665.26 79.00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16,633.00 234,315,697.00 5.80
2 600036 招商银行 4,448,934.00 227,340,527.40 5.62
3 000661 长春高新 411,533.00 183,935,919.21 4.55
4 600803 新奥股份 9,818,928.00 172,420,375.68 4.26
5 601877 正泰电器 4,249,306.00 154,249,807.80 3.81
6 600323 瀚蓝环境 5,235,727.00 139,689,196.36 3.45
7 300014 亿纬锂能 1,558,114.00 117,092,267.10 2.90
8 601318 中国平安 1,392,413.00 109,582,903.10 2.71
9 603799 华友钴业 1,593,242.00 109,519,455.08 2.71
10 300122 智飞生物 595,882.00 102,783,686.18 2.54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15,000.0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15,000.00 0.02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3622 杭叉转债 8,150.00 815,000.00 0.02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22,767.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111,481.9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0,795.78
5 应收申购款 10,704,070.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49,116.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661 长春高新 21,572,906.58 0.53 非公开发行限售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长春高新(股票代码000661)公允价值为
183,935,919.21元,其中非公开发行限售股票部分公允价值为21,572,906.58
元,剩余部分为正常流通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04.05-2005.12.31 4.42% 0.87% 0.19% 0.95% 4.23% -0.08%
2006.01.01-2006.12.31 133.50% 1.32% 81.37% 0.95% 52.13% 0.37%
2007.01.01-2007.12.31 92.44% 1.92% 62.20% 1.54% 30.24% 0.38%
2008.01.01-2008.12.31 -48.47% 2.58% -50.23% 1.98% 1.76% 0.60%
2009.01.01-2009.12.31 99.16% 1.62% 52.63% 1.33% 46.53% 0.29%
2010.01.01-2010.12.31 -9.22% 1.62% -9.14% 0.99% -0.08% 0.63%
2011.01.01-2011.12.31 -11.31% 1.34% -14.52% 0.81% 3.21% 0.53%
2012.01.01-2012.12.31 13.01% 1.20% 3.37% 0.76% 9.64% 0.44%
2013.01.01-2013.12.31 8.77% 1.16% -3.80% 0.81% 12.57% 0.35%
2014.01.01-2014.12.31 16.23% 1.03% 36.64% 0.76% -20.41% 0.27%
2015.01.01-2015.12.31 41.50% 2.68% 9.74% 1.71% 31.76% 0.97%
2016.01.01-2016.12.31 -8.95% 1.85% -7.45% 1.02% -1.50% 0.83%
2017.01.01-2017.12.31 35.22% 1.01% 4.85% 0.38% 30.37% 0.63%
2018.01.01-2018.12.31 -26.41% 1.47% -16.44% 0.86% -9.97% 0.61%
2019.01.01-2019.12.31 42.03% 1.26% 16.85% 0.79% 25.18% 0.47%
2020.01.01-2020.12.31 88.86% 1.71% 11.06% 0.91% 77.80% 0.80%
2021.01.01-2021.03.31 -1.48% 1.99% -0.35% 0.81% -1.13% 1.18%
2005.04.05-2021.03.31 1,776.69% 1.64% 171.90% 1.11% 1,604.79% 0.5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05年4月5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5年4月5日起
至2005年10月4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