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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4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6】59号
文《关于同意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年6月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4年4月22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信息。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更新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至2024年3月31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更新基金的业绩,内容截至2024年3月31日。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更新报告期内其他应披露事项。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6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7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8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9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9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07
第十五部分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11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1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1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2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7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
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中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24、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5、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机构;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8、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9、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34、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35、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3、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7、基金转换: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其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
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52、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
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
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53、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分设四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
份额、C级基金份额和D级基金份额。四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级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5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55、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6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62、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63、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4年04月22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
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
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
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
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
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
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
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
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
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
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
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
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
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
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
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
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
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
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
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
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
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
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
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
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兼
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
核总监助理。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
业务部副总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波,硕士,曾任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交易员,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副总监(主持工作);自2017年
10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现任富国基金固定
收益策略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兼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2018年01月起
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1月起任富国天时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6月起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08月起任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原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9年01月起任富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5
月起任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起任富国
安利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起任富国中
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6月起任
富国安慧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吴旅忠,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投资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自2018年10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起历任固定收
益基金经理、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副总经理,兼任富国基
金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2019年02月起任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原富国收益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2月起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9年02月起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02月起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4月起任富国中债-1-
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起任富国中债0-2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4月起任富国安泰90天
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起任富国安慧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7月起任富国安瑞30天持有期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9月起任富国安恒60天持有期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钟智伦自2006年6月至2009年3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贵宾自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刁羽自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卉自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凌云自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颀亮自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莉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
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
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
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
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
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
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
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
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
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
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
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
“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
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
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
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
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
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
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天时A/B级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谷澍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陈四清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葛海蛟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人代表:朱鹤新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李晓鹏
联系人员: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人代表:张东宁
联系人员: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李民吉
联系人员: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人代表:金煜
联系人员:龚厚红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人代表:王凯
联系人员:朱弘源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人代表:郭少泉
联系人员:滕克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员:朱杰霞
客服电话:956033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0)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人代表:陈宏强
联系人员:姜晟
客服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它地区
-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2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联系人员: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人代表:彭寿斌
联系人员: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23)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人代表:谢铁军
联系人员:丁丽丽
客服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2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蔡建
联系人员:黎超雄
客服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人代表:王兰凤
联系人员: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26)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人代表:章伟东
联系人员:孟建潮
客服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联系人员: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28)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员: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人代表:洪弘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010-83363002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3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人代表:章知方
联系人员:于杨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3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代表:吴言林
联系人员: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3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人代表:吕柳霞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
(33)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栋30层1号
法人代表:李春蓉
联系人员:许木根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站:http://hyzhfund.com/
(3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人代表:贲惠琴
联系人员: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3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3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3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4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联系人员: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4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人代表:张峰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4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4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4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4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肖伟
联系人员: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5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人代表:武建华
联系人员: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www.zzfund.com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5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人代表:张俊
联系人员: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www.wg.com.cn
(5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人代表:李柳娜
联系人员:李柳娜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5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人代表:杨健
联系人员: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5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5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5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5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员: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5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6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
(6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代表:钱昊旻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6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6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联系人员: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6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员: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6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6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68)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法人代表:李赛
联系人员:李慧慧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站:www.hongtaiwealth.com
(6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70)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法人代表:李建中
联系人员:史艺斐
客服电话:400-888-7868
公司网站:www.sywgqh.com
(7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7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7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7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7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王晟
联系人员: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7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7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8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8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才玖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8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8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坚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联系人员: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8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人代表:沈和付
联系人员: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8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956066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8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8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王怡里
联系人员: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8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员: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9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人代表:金文忠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9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人代表:施华
联系人员: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9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人代表:张巍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9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9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9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9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人代表:何伟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98)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人代表:张威
联系人员: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站:www.cctgsc.com.cn
(9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人代表:董祥
联系人员: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10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0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何春梅
联系人员: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0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人代表:刘宛晨
联系人员:郭磊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0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鲁智礼
联系人员:李盼盼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0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0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王文卓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0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0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0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人员: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10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1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1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人代表:王作义
联系人员: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1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丛中
联系人员: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11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1-33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员:郑琢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n.com
(11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人代表:武晓春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1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人代表:徐朝晖
联系人员:张吉安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站:www.west95582.com
(1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1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陈牧原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1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人代表:沈如军
联系人员:陶亭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
(12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人代表:郑宇
联系人员:李芳芳
客服电话:0755-82545517
公司网站:www.wkzq.com.cn
(12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刘熠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12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人代表:钱于军
联系人员: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12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第46层01至08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12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2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12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27)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郝京春
联系人员:吴尔晖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12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代表:张海文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crsec.com.cn
(12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员: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13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人代表:赵玺
联系人员: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g.com.cn
(13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人代表:毕劲松
联系人员:刘宇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站:www.sczq.com.cn
(13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员:王璇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站:www.tpyzq.com
(133)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联储
证券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员:丁倩云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13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806
法人代表:杨新章
联系人员:李仪威
客服电话:952303
公司网站:https://www.huaruisales.com
(13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人代表:马永谙
联系人员: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
(13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137)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人代表:郭浩
联系人员:曹婷
客服电话:95186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天时C级销售机构
1.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人代表:王凯
联系人员:朱弘源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5-17层
法人代表:井贤栋
联系人员:郭轶凡
客服电话:95188-3
公司网站:www.mybank.cn
天时D级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
年4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6】59号文《关于同意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
的批复》核准。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06年5月
10日到2006年5月31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合同》于
2006年6月5日生效。
2、募集方式:直销和代销。
3、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
公告)。
4、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二、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30,441户,设
立募集期净销售额为3,518,465,243.1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518,465,243.11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348,399.66元,其中347,767.12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余632.54元的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作为其他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该资金已于
2006年6月2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
认购份额3,518,465,243.11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347,767.12份,两项合计
共3,518,813,010.23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6年
6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11月25日刊登公告,本基金于
11月29日起开始分为A、B两类,其中原基金代码100025作为A级基金代码,
新增100028作为B级基金代码。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8月16日刊登公告,决定自2023年8月18日起取
消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业务。详情请参阅《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取消自动升降级业务的公告》。
为了能更灵活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分别于2014年10月29日、2014年
10月31日刊登公告,决定自2014年10月29日起本基金增设C级基金份额,
自2014年11月3日起本基金增设D级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2006
年6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2006
年6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
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
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赎回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
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申购基金份额A级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B级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C级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0.01份,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份;D级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份,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份。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
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
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代销网
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0.01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
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的公告》公告上述事项,并于2013年8月22日起实施。)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
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
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某投资者全部赎回10,000份本基金,若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待支付收益为1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6.00=10,016.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4、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除第(5)、(7)项外,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
2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高、信用风险低、价格波动小的短期金融工具,包
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精细化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间寻求最佳平
衡。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借鉴外方股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BMO Financial
Group)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应用“富国FIPS-MMF系
统(Fixed Income Portfolio System-Money Market Fund)”,构建优质组合。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守与积极相
1
结合”的原则,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
“定性”指定性分析(Qualitative Analysis);“定量”指定量分析(Quantitative
Analysis);“保守”指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采用严格的风险控制体制(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积极”指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采用自上而下(Top-down Approach)的三层积极资产配
置策略(Active Asset Allocation)。
(1)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央
行公开市场操作、资金供求、资金流动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市
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合理预期利率变化趋势,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度缩短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交易
情况、各交易品种的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
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较
高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
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
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
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
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
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
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以提高投资组合的
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
交易以获得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
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对债
券等级、债券息票率、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
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积极参与短期债券、央行票据等品种的一级市场投标,寻求有效的品种建仓
机会;力争捕捉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扩大盈利空间。本基金将基于二
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进行准确的招标预测,从而
决定本基金的投标价位。
(8)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
理、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
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本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如下:
图1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
五、投资风格
“稳健运作,精细管理,注重风险控制,寻求稳定回报”体现了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阶段性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货币市场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
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
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时监控以及本基金
资产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阶段性
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类别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
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
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八、投资限制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7、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5%;
8、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除第9、15、16项以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
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
将不受上述限制;
2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2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上述“八、投资组合限制”和“九、投资禁
止”中的相关条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十、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逆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等。
(3)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1年以内(含1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采用如下方式确定:发出取
款通知前,剩余期限按通知存款的品种计算,发出存款后,剩余期限为计算日到
约定取款日之间的实际剩余天数;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存款利率(税前)。
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
所接受。本基金目前所采用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为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
风险收益率。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
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
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十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流动性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四、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4,677,437,349.12 53.95
其中:债券 14,677,437,349.12 53.9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178,587,000.00 15.3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347,829,821.91 30.68
4 其他资产 2,740,471.02 0.01
5 合计 27,206,594,642.05 100.00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5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088,692,354.93 9.9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6.35 29.9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4.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1.0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5.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32.0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29.77 29.9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11,514,498.96 5.3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2,613,827.37 0.5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70,220,699.51 7.98
6 中期票据 20,342,528.29 0.10
7 同业存单 11,875,359,622.36 56.75
8 其他 - -
9 合计 14,677,437,349.12 70.1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70961 23宁波银行CD212 13,000,000 1,295,922,878.35 6.19
2 112374203 23宁波银行CD244 10,000,000 993,719,403.72 4.75
3 112409033 24浦发银行CD033 10,000,000 986,391,631.49 4.71
4 112370013 2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CD126 7,000,000 698,259,649.11 3.34
5 112306275 23交通银行CD275 7,000,000 698,090,422.78 3.34
6 112313198 23浙商银行CD198 7,000,000 697,805,212.29 3.33
7 112491040 24长沙银行CD020 6,000,000 591,838,167.37 2.83
8 112491778 24昆仑银行CD005 6,000,000 591,480,654.82 2.83
9 112315462 23民生银行CD462 5,600,000 558,190,157.68 2.67
10 112313217 23浙商银行CD217 5,000,000 497,217,575.87 2.38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82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47%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5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按实际利率法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
以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
2、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
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695.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702,775.28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740,471.02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于2006年11月29日实施基金份额分级,增设B级基金份额。本基
金自2014年10月29日起增设C级基金份额,自2014年11月3日起增设D
级基金份额。
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A级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06.05-2006.12.31 1.1380% 0.0010% 0.4142% 0.0000% 0.7238% 0.0010%
2007.01.01-2007.12.31 3.1779% 0.0065% 0.7604% 0.0001% 2.4175% 0.0064%
2008.01.01-2008.12.31 2.7809% 0.0070% 0.6970% 0.0003% 2.0839% 0.0067%
2009.01.01-2009.12.31 1.4229% 0.0062% 0.3650% 0.0000% 1.0579% 0.0062%
2010.01.01-2010.12.31 1.6578% 0.0023% 0.3650% 0.0000% 1.2928% 0.0023%
2011.01.01-2011.12.31 3.7014% 0.0036% 0.4762% 0.0001% 3.2252% 0.0035%
2012.01.01-2012.12.31 4.0147% 0.0034% 0.4260% 0.0002% 3.5887% 0.0032%
2013.01.01-2013.12.31 3.5644% 0.0019% 0.3549% 0.0000% 3.2095% 0.0019%
2014.01.01-2014.12.31 4.2898% 0.0028% 0.3549% 0.0000% 3.9349% 0.0028%
2015.01.01-2015.12.31 3.8704% 0.0062% 0.3549% 0.0000% 3.5155% 0.0062%
2016.01.01-2016.12.31 2.4667% 0.0021% 0.3558% 0.0000% 2.1109% 0.0021%
2017.01.01-2017.12.31 3.4178% 0.0021% 0.3549% 0.0000% 3.0629% 0.0021%
2018.01.01-2018.12.31 3.5053% 0.0017% 0.3549% 0.0000% 3.1504% 0.0017%
2019.01.01-2019.12.31 2.3795% 0.0008% 0.3549% 0.0000% 2.0246% 0.0008%
2020.01.01-2020.12.31 1.8965% 0.0012% 0.3558% 0.0000% 1.5407% 0.0012%
2021.01.01-2021.12.31 2.0742% 0.0008% 0.3549% 0.0000% 1.7193% 0.0008%
2022.01.01-2022.12.31 1.6278% 0.0010% 0.3549% 0.0000% 1.2729% 0.0010%
2023.01.01-2023.12.31 1.9551% 0.0009% 0.3549% 0.0000% 1.6002% 0.0009%
2024.01.01-2024.03.31 0.5304% 0.0009% 0.0885% 0.0000% 0.4419% 0.0009%
2006.06.05-2024.03.31 62.8047% 0.0043% 7.5113% 0.0004% 55.2934% 0.0039%
(2)B级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11.29-2006.12.31 0.2085% 0.0009% 0.0651% 0.0000% 0.1434% 0.0009%
2007.01.01-2007.12.31 3.4253% 0.0065% 0.7604% 0.0001% 2.6649% 0.0064%
2008.01.01-2008.12.31 3.0253% 0.0070% 0.6970% 0.0003% 2.3283% 0.0067%
2009.01.01-2009.12.31 1.6663% 0.0062% 0.3650% 0.0000% 1.3013% 0.0062%
2010.01.01-2010.12.31 1.9021% 0.0023% 0.3650% 0.0000% 1.5371% 0.0023%
2011.01.01-2011.12.31 3.9488% 0.0036% 0.4762% 0.0001% 3.4726% 0.0035%
2012.01.01-2012.12.31 4.2638% 0.0034% 0.4260% 0.0002% 3.8378% 0.0032%
2013.01.01-2013.12.31 3.8131% 0.0019% 0.3549% 0.0000% 3.4582% 0.0019%
2014.01.01-2014.12.31 4.5399% 0.0028% 0.3549% 0.0000% 4.1850% 0.0028%
2015.01.01-2015.12.31 4.1198% 0.0062% 0.3549% 0.0000% 3.7649% 0.0062%
2016.01.01-2016.12.31 2.7137% 0.0021% 0.3558% 0.0000% 2.3579% 0.0021%
2017.01.01-2017.12.31 3.6674% 0.0021% 0.3549% 0.0000% 3.3125% 0.0021%
2018.01.01-2018.12.31 3.7562% 0.0017% 0.3549% 0.0000% 3.4013% 0.0017%
2019.01.01-2019.12.31 2.6256% 0.0008% 0.3549% 0.0000% 2.2707% 0.0008%
2020.01.01-2020.12.31 2.1415% 0.0012% 0.3558% 0.0000% 1.7857% 0.0012%
2021.01.01-2021.12.31 2.3195% 0.0008% 0.3549% 0.0000% 1.9646% 0.0008%
2022.01.01-2022.12.31 1.8721% 0.0010% 0.3549% 0.0000% 1.5172% 0.0010%
2023.01.01-2023.12.31 2.1978% 0.0009% 0.3549% 0.0000% 1.8429% 0.0009%
2024.01.01-2024.03.31 0.5904% 0.0009% 0.0885% 0.0000% 0.5019% 0.0009%
2006.11.29-2024.03.31 68.1191% 0.0043% 7.1573% 0.0004% 60.9618% 0.0039%
(3)C级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0.29-2014.12.31 0.0393% 0.0006% 0.0029% 0.0000% 0.0364% 0.0006%
2015.01.01-2015.12.31 3.8741% 0.0062% 0.3549% 0.0000% 3.5192% 0.0062%
2016.01.01-2016.12.31 2.4685% 0.0021% 0.3558% 0.0000% 2.1127% 0.0021%
2017.01.01-2017.12.31 3.4235% 0.0021% 0.3549% 0.0000% 3.0686% 0.0021%
2018.01.01-2018.12.31 3.5123% 0.0017% 0.3549% 0.0000% 3.1574% 0.0017%
2019.01.01-2019.12.31 2.3830% 0.0008% 0.3549% 0.0000% 2.0281% 0.0008%
2020.01.01-2020.12.31 1.8968% 0.0012% 0.3558% 0.0000% 1.5410% 0.0012%
2021.01.01-2021.12.31 2.0743% 0.0008% 0.3549% 0.0000% 1.7194% 0.0008%
2022.01.01-2022.12.31 1.6278% 0.0010% 0.3549% 0.0000% 1.2729% 0.0010%
2023.01.01-2023.12.31 1.9530% 0.0009% 0.3549% 0.0000% 1.5981% 0.0009%
2024.01.01-2024.03.31 0.5304% 0.0009% 0.0885% 0.0000% 0.4419% 0.0009%
2014.10.29-2024.03.31 26.4427% 0.0032% 3.2871% 0.0000% 23.1556% 0.0032%
(4)D级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1.03-2014.12.31 0.5773% 0.0054% 0.0574% 0.0000% 0.5199% 0.0054%
2015.01.01-2015.12.31 3.2550% 0.0062% 0.3549% 0.0000% 2.9001% 0.0062%
2016.01.01-2016.12.31 1.8822% 0.0021% 0.3558% 0.0000% 1.5264% 0.0021%
2017.01.01-2017.12.31 2.9416% 0.0018% 0.3549% 0.0000% 2.5867% 0.0018%
2018.01.01-2018.12.31 2.8931% 0.0017% 0.3549% 0.0000% 2.5382% 0.0017%
2019.01.01-2019.12.31 2.4818% 0.0023% 0.3549% 0.0000% 2.1269% 0.0023%
2020.01.01-2020.12.31 2.1478% 0.0027% 0.3558% 0.0000% 1.7920% 0.0027%
2021.01.01-2021.12.31 2.3278% 0.0025% 0.3549% 0.0000% 1.9729% 0.0025%
2022.01.01-2022.12.31 1.0703% 0.0024% 0.3549% 0.0000% 0.7154% 0.0024%
2023.01.01-2023.12.31 2.0827% 0.0010% 0.3549% 0.0000% 1.7278% 0.0010%
2024.01.01-2024.03.31 0.5879% 0.0009% 0.0885% 0.0000% 0.4994% 0.0009%
2014.11.03-2024.03.31 24.5883% 0.0034% 3.3406% 0.0000% 21.2477% 0.003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时货币A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06年6月5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6年6月5日起
至2006年12月4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分级以来富国天时货币B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2、本基金自2006年11月29日起
增加B类份额,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3)自基金分级以来富国天时货币C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2、本基金自2014年11月3日起增
加C类份额,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4)自基金分级以来富国天时货币D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2、本基金自2014年11月3日起增
加D类份额,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
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
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
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
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
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定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
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
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
则及支付方式采用“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
该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
应的基金份额,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
精度为0.01元,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当期累计收益支付时,
若当期累计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期累计分配的
基金收益为负,则将缩减份额持有人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
益为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
取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当期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
期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期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一期不结转。每期结转时,若
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
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期的例行收益结转外,
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和例行收益结转相
同;
7、本基金同一等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酌情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
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
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
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
调整。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
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365
Ri 77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1+)]?1}×100%i=1 100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各级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
后3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
除。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C级、D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
费率计算,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算,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三、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增值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增值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增值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
值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
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
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
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D级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0.60%的年费率,按
其持有的前一日D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增值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服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经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规定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依照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
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
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
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
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
收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本基金本期净收
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偏差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的,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
因及处理方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流动性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但并不
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在投资管理中采用审慎性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一、投资于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也影响到市场资金的供
求关系。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其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而产
生波动。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导致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收益率。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代销机
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增值
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本基金同一等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增值服务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率;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2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是现金、通知存
款、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
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核查,如
果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融资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是否遵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
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是否遵守了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是否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5%;
(4)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5)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是
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8)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是否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在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180天;
(11)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是否超过397天;
(1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是否
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
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第(9)、(15)、(16)项以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超过
限制规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禁止行为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
活动。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
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
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银行间市场
投资情况;基金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
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
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
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
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
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
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监督的标准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
银行。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进行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不在上述名单之内,则基金托管人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有权报告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一)、(二)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
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财产没有到
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6、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进行一级结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将托管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将托管人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存款银行的,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其户名为“富国天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预留印鉴为富国天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印章和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名章。预留印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到存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应确保预留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样本
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五)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则办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始、
使用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进行报备。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
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合
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15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
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
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是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7日(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暂
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3、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
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下列情形下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
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
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因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本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1 2023年7月22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 2023年8月16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取消自动升降级业务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3 2023年9月19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赎精度处理模式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4 2023年10月12日 关于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