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合稳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
注册与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
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不
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
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
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用“核心-卫星”总体策略,以优选并复制绩优基金重仓股为
基石,有效综合基金管理人的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力争投资业绩实现基金行业平
均水平之上的二次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6%
1年—3年(含) 0.8%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
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
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