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前 言 1
释 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中证红利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集
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在遵循“程序化指数投资、有限度个股调
整、精细化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对中证红利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
现超越,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所带来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汉鼎”)转型而成。
基金汉鼎的前身是宝鼎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鼎基金”)。宝鼎基金是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金管(93)5389号
文批准,由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在上海市普教系统定向发行的契约
型封闭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名称定为宝鼎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1亿份基金单位,存续期为10年。根
据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上会师报字(94)第035号验资报告,宝鼎基金募集的1
亿元资金于1993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基金于1994年1月1日正式设立。
1996年7月16日,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与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合并成立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鼎基金的管理人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总部。
1996年11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30号文批准,宝鼎基金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柜台交易,实现了封闭式基金的流通。
宝鼎基金1996、1997、1998、1999年度平均年净资产收益率为22.30%。
2000年4月26日,宝鼎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宝鼎基金2000年第一
次受益人大会,大会通过了宝鼎基金滚存收益分配方案与将宝鼎基金的基金份额
由1亿份调整为2亿份的方案。
2000年6月9日,宝鼎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宝鼎基金2000年第二次
受益人大会,大会通过了申请摘牌、更换发起人、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基
金资产移交、更名等议案,审议通过了《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通过了
申请上市、申请扩募和续期等授权议案。宝鼎基金于2000年6月30日办理了资
产及负债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发起人为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调整
为1994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并正式更名为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汉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上字[2000]63号文
审核同意,于2000年8月17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53号文《关于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上
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基金汉鼎于2000年10月30日基金总份额由原
有2亿份基金份额按面值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延长5年至2008年
12月31日。此次扩募配售可流通的基金份额于2000年11月28日在上交所上
市交易。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汉鼎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初始登记。
二、 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
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行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开放申购,期间不开
放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
超过1个月。
集中申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
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