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
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而来,富国全球顶级消
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七、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本
基金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富国全球顶级消
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
名称而来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9、《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全球科技
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18、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至《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48、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49、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0、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科技互联网主题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
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如有),详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富国全球
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基金名称而来,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5月6日证监许可[2011]666号文核准并设立。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7
月8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7月13日生效。
2015年8月4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富
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自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富国全球顶级消费
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全球顶级消
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更新后的《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15年8月4日起生效。
自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6月16日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国全球顶
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富国全球顶
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型、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及其他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2018年6月20日生效,《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设立人民币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它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
份额以及接受其它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赎回币种
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
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
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