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10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九、基金的托管 ............................................................................................................ 35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十九、违约责任 ............................................................................................................ 61
二十、争议的处理 ........................................................................................................ 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63
二十二、其他事项 ........................................................................................................ 63
二十三、基金合同摘要 ................................................................................................ 6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9.目标ETF: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沪深300ETF: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8.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天:指公历日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目标ETF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基金合同中简称沪深300ETF。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沪深300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沪深300ETF之间的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沪深300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沪深300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沪深300ETF之间的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沪深300ETF 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沪深
30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投资于沪深300ETF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像买卖股
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沪深300ETF的基金份额;二是采取场内申赎的方式,按
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沪深300ETF;三是采
取场外申赎的方式,现金申赎,金额申购、份额赎回沪深300ETF份额,有最低申
购金额和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
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与沪深300ETF场外
申赎的区别主要在于,最低申购金额与最低赎回份额限制远低于沪深300ETF,此
外在申赎费率上也存在区别。
本基金与沪深300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沪深30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
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
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2.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影响。沪深300ETF 场内申赎采取实物申赎的
方式,申购和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发生场外申赎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提交
申购申请的当日收盘前,使用申购款买入组合证券,或于提交赎回申请的当日卖
出组合证券,并收取一定申赎费用作为场外现金申赎对基金资产可能造成的冲击
的补偿,因此申赎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
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该冲击无法得到补偿。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易方达沪
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易方达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9〕646号)批准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09年7月28日至2009年8月21日
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8月26日
生效。
自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8月8日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允许本
基金投资易方达沪深300ETF、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办理转融通业务,并基
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
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
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9月16日备
案生效,自该日起,《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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