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3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二、公司行动 ............................................................................................................................ 26
十三、基金费用 ............................................................................................................................ 27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9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 30
十七、禁止行为 ............................................................................................................................ 34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九、违约责任 ............................................................................................................................ 36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 3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8
二十二、其他事项 ........................................................................................................................ 3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9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通知,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
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
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授权执行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
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四)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目标ETF、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
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
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若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
交易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发现并提醒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
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
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授权并给基金托管人及其及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
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3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
限于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
终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
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
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
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果收到基金管理人的
书面指示,基金托管人将对投资监督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
出书面解释。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以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
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收益归于基金
财产,由此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
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
定或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8)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
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本基金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
立外币资金账户,并确保基金为现金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对境内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对于开设在境内及境外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
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
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