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I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基金信息披露..................................................................................................................36
十一、基金费用......................................................................................................................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4
十五、禁止行为......................................................................................................................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
十七、违约责任......................................................................................................................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5
二十、其他事项......................................................................................................................5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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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
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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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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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
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
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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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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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
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
或此类短期理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
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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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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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
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
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
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
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
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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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10)、(11)以外,对
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债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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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
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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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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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天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