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0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12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14
六、基金备案17
七、银华中证90A份额与银华中证90B份额的上市交易18
八、银华9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0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27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29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7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4
十四、基金的托管46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7
十六、基金的投资48
十七、基金的财产53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54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63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0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7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二十五、违约责任79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80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81
二十八、基金合同摘要82
二十九、其他事项97
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不以其在合同上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银华90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9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银华9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银华9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8.中证90A份额:银华9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9.中证90B份额:银华9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0.中证90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中证90A份额而言,指1.00元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9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标的指数:中证等权重90指数
59.日/天:指公历日
60.月:指公历月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4.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的行为
6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银华90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中证90A份额和1份中证90B份额的行为
7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90份额与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中证90A份额与1份中证90B份额的行为
73.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中证90A份额与1份中证9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4.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每份中证90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中证90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中证9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中证90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中证90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6.中证90B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中证90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等权重9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90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中证9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中证9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银华9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银华9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银华90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华9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90份额)、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中证90A份额)与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中证90B份额)。其中,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90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
根据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中证90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中证90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9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90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9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90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90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9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9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合并为银华90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华9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华9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
(三)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中证9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中证90A份额的本金及中证9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中证9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中证9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中证90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中证90A份额的本金及中证9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中证90B份额的净资产。中证9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中证9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银华9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中证90A份额和1份中证9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中证9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中证9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中证9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中证9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为T日每份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中证90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银华金利和中证90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期,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则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中证9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中证9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本基金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